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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转战APP(周光权:制作、销售网络外挂软件的定性——从全国首例制售黄牛抢购软件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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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转战APP(周光权:制作、销售网络外挂软件的定性——从全国首例制售黄牛抢购软件案谈起)

周光权:制作、销售网络外挂软件的定性——从全国首例制售黄牛抢购软件案谈起

原文载《刑法公开课.第1卷》,周光权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1月第一版,P337-351。

【案例18-1抢购软件案】

2014年年初,被告人任景平通过自己建立的针对小米官网手机进行秒杀的QQ群结识了被告人张鹏。后二人商量由张鹏开发一款“黑米”软件用于抢购小米官网手机,进而推广牟利,并商定非法获利五五分成。因使用效果不佳,二人又在网上找到被告人陈思荣帮其做了黑米抢购软件官方网站并出售该软件,并由陈思荣作为该抢购软件销售代理之一。后二人又陆续开发了黑米华为、黑米魅族抢购软件,并在2015年开发了专门针对天猫网站的黑米天猫(淘宝)抢购软件,在其官方网站上大量销售。被告人任景平、张鹏通过出售黑米天猫(淘宝)抢购软件赚取买家抢购成功商品部分差价的方式共非法获利110708元。被告人陈思荣通过建立“黑米”系列抢购软件销售网站、网站维护、代理销售该抢购软件共非法获利6500余元。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黑米天猫软件为恶意程序。该程序能够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网络请求,并发送给淘宝网站服务器,实现模拟用户手动登录淘宝账号,并进行批量下单。同时,该程序还能通过调用第三方打码平台,发送非常规图形验证码,绕过淘宝安全防护系统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此外,该程序还能通过重新拨号的方式更换IP地址,以绕过淘宝安全防火墙对同一IP地址不能频繁发送网络请求的限制。本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制售“黄牛”抢购软件案。问题:对被告人任景平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例18-2游戏外挂案(一)】

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行《天龙八部online》网络游戏。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从他人处购入“天龙八部呼啦圈”外挂软件(该软件可以对《天龙八部online》网络游戏程序进行修改,使其具有自动打怪、自动升级、自动任务、自动副本、屏蔽并进行优化游戏场景等大量功能)开户卡、续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并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中出售。2013年12月,被告人杨某通过QQ聊天结识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从李某甲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的“天龙八部呼啦圈”网络游戏外挂开户卡、续费卡,并销售牟利。

经鉴定,上述二被告人经营的“天龙八部呼啦圈”网络游戏外挂软件中程序的功能必须依附于《天龙八部online》游戏客户端,该软件通过向该游戏客户端进行内存注入代码、修改内存数据等方式,对《天龙八部online》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问题: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例18-3外挂刷币案】

被告人肖某提供《新惊天动地》的外挂程序,由被告人杨某等人负责使用外挂,刷取游戏币出售,共获利126万余元。问题: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例18-4游戏外挂案(二)】

2016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私自编写他人研发、运营的《奇迹世界》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并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共计89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经鉴定,该外挂程序避开了《奇迹世界》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通过替换、篡改原有程序的方式,实现了干扰、控制《奇迹世界》游戏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原有的节奏和进程的功能,属破坏性程序。问题:李某构成何罪?

这一讲我们进入互联网犯罪专题,在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一些与传统犯罪不同的认定规则。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实践中不时发生制作、出售网络外挂游戏软件的情形。这种不法行为在过去主要是针对网络游戏出现,最近则演化为制售各种抢购、抢票软件。对于这类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罪,在司法实务中做法不一,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主讲人首先要从全国首例制售“黄牛”抢购软件案谈起,展示实务中的争论,并就如何妥当地对制作、出售网络外挂软件的行为进行定性表明主讲人的见解。

一、对全国首例制售“黄牛”抢购软件案判决的评析

(一)法院裁判结论

对【案例18-1抢购软件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景平、张鹏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思荣明知被告人任景平、张鹏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二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景平、张鹏、陈思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思荣的犯罪行为系帮助任景平、张鹏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的亲属均代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款,并均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景平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鹏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思荣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案判决具有合理性

在令人眼花缭乱的网络空间里,衍生出了各种新型的互联网恶意行为。其中,哪些处于法所不禁止的“灰色地带”,哪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哪些可能构成互联网犯罪,难以进行判断。对制作、提供、销售“黄牛”抢购软件行为的定性就是如此。

按照媒体的说法,本案是全国首例因制售“黄牛”抢购软件而被判刑的案件。我国1997年《刑法》第285条原本仅对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2款、第3款。其中,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三名被告人即触犯了《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其一,被告人实施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实行行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提供”,既包括出售等有偿提供,也包括不具有牟利目的的免费提供;既包括直接提供给他人,也包括放置在网络上供他人下载。本罪的实行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如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窃取网上银行账号的“网银木马”程序等;第二,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行为人所提供的程序、工具本身,既可以用于非法用途,也可以用于合法用途,但行为人在明知程序或工具可能用于非法用途时予以提供的,即属于本罪的实行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根据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危害计算机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在本案中,有观点认为,抢购软件只是在进行批量下单,没有侵入、非法控制淘宝网站的计算机系统。但是,如果赞成实质解释论,就可以大致认为:一方面,抢购软件以非常规方式构造网络请求,批量下单的行为,是对他人计算机系统的非法围攻、控制。这和现实社会中招标行为被围标者非法控制类似;另一方面,淘宝计算机系统中包含了安全防护系统的人脸识别验证机制,抢购软件绕过这一机制进入淘宝计算机系统犹如现实世界中绕过主人的防盗门,通过窗户入室一样属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任景平、张鹏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了“黄牛”抢购软件这种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告人陈思荣明知被告人任景平、张鹏实施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故意为二人提供程序、工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使得他人开发并正常运转的网站受到其操控,因而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完全是正确的。【当然,如果固守形式解释论的立场,可能会认为抢购软件无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因而会对判决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对此,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其二,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定罪要求。根据《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对此,可以从行为人所提供程序、工具的数量、具体用途、行为持续的时间、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考虑。根据《危害计算机解释》第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二)提供前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四)明知他人实施前述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人次以上的:(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根据《危害计算机解释》第3条第(五)项关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本案判决具有标杆意义

1.必须充分认识提供“黄牛”软件的法益侵害性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现代互联网社会常见的犯罪,对这种犯罪方式的隐蔽性、专业性以及法益侵害性等特点,公众乃至司法机关的认识并未到位。虽然“黄牛”抢购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备受争议,但使用“黄牛”抢购软件“秒杀”火车票、抢购商品仅仅被视为一种作弊行为,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在之前并未被定性为一种犯罪行为,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者也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其反而能促使相关平台加大开发投入、提高自身技术应对“黄牛”抢购软件的破坏行为,而这又反过来加剧了各类“黄牛”抢购软件的泛滥。很多人认为,对于这种“作弊”行为没有必要“小题大做”。因此,对于如何认识本罪的犯罪情节或法益侵害后果,有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涉案的数额、犯罪人所涉嫌罪名等均无异议。但是,在犯罪情节或法益侵害性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不同意见。被告人任景平的辩护人提出:任景平提供的软件只是给他人提供一个机会,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软件的使用范围有限,只是针对天猫,对其他网站没有危害性。此外,该软件在手机上不适用,危害的范围有限,危害的方式较小,该行为与侵入国家机关网站及制作计算机病毒软件有明显区别。被告人张鹏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张鹏制作的软件有别于黑客等软件,只是实现了操作的机动化,并未绕过后台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与黑客程序不同;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很小,事实上只是获取了交易机会,该软件仅仅是剥夺了其他人的交易机会。但这并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仅仅是让第三人抢到机会购买手机,是否能买上手机不确定。被告人陈思荣的辩护人则主张:本案的犯罪行为仅影响其他顾客抢购手机,使其可能丧失交易机会,但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必须指出,上述主张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性有限的辩护意见都认为本案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三位辩护律师都提到“该软件仅仅是剥夺了其他人的交易机会”,这似乎是将原本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本罪作为侵犯财产罪来加以看待,明显对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因而难以成立。在正常的抢购过程中,普通用户都是通过点击浏览器或者手机客户端上的按钮来完成操作;但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所提供的“黑米”系列抢购软件是通过直接向服务器发送任务完成抢购,该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具体表现在:

(1)“黄牛”的抢购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品销售秩序和互联网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从理论上讲,促销抢购对每个参与者都是公平的.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但抢购软件犹如一把“杀手铜”,使“黄牛”与一般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不平等竞争,出现了明显有利于“黄牛”的结果。被告人提供的软件从形式上看是“剥夺了其他人的交易机会”,实质上会使得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对此,法院的判决说得很准确:本案所涉及的黑米天猫软件为恶意程序,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网络请求并发送给淘宝网站服务器,实现模拟用户手动登录淘宝账号并进行批量下单的功能。同时,该程序还具有通过调用第三方打码平台发送非常规图形验证码绕过淘宝安全防护系统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的功能,还能通过重新拨号的方式更换IP地址以绕过淘宝安全防火墙对同一IP地址不能频繁发送网络请求的限制。类似行为对商品销售秩序、互联网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是毋庸置疑的。

(2)“黄牛”囤积抢购到的商品,再以高价出售,损害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网络销售平台开展“秒杀”、低价抢购活动原本是惠及所有消费者的让利促销行为,由于此类超低价商品都是热卖品,为普通消费者所喜爱,其与市场零售价差距较大,数量又极少,抢购者为数众多,其机会和利益原本应该由参与竞争的所有消费者享有。一旦这种优惠活动被“黄牛”盯上,其采用抢购软件避开或突破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所设定的保护措施,挤占网络通道,实现机器自动登录、自动批量下单、自动付款,抢占其他正常用户的下单请求,抢购活动就偏离了促销轨道。软件使用者最终抢购到“秒杀”的低价商品,然后加价转卖并从中牟利,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损。同时,在参与抢购的普通消费者信心受损的情况下。商家通过抢购、“秒杀”所意欲达到的吸引消费者、聚拢人气、促销商品的广告宣传效果就会落空,可能被普通消费者指责为“虚假促销、骗局”,商家的信誉度、名誉度都相应受损,最终导致其商业利益无法实现。

2.本案判决有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

积极的一般预防(die positive General prevention)论,是与特殊预防论、消极的一般预防论相对应的刑罚目的论上的概念。特殊预防试图通过对特定犯罪适用刑罚来阻止某些具体的、特别危险的个人犯罪:消极的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来防止潜在的社会一般人犯罪。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则强调规范上的引导,促使公众因尊重、认同法律而远离犯罪。这里的“积极”,是指刑罚的效果不在于利用刑罚的恐吓,而在于引导公众形成规范意识和对法的认同;“一般”,是指刑罚效果针对所有人;“预防”,说明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威慑、制止潜在的犯罪人日后犯罪,而是要恢复因犯罪行为而受破坏的秩序、信赖,通过罪责的确定及处罚的施加,使信赖法规范的正当性得到确认,使公众因为规范的有效性而产生安全感,将因犯罪而被破坏的规范效果再度巩固起来,稳定社会规范,维持社会规范的同一性,借以维持公众对规范的认同。“如果人们在‘相对理论’含义上,把刑罚的本质视为所谓重新社会化或今天到处谈论的‘积极的一般预防’,那么,这关系到分配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之行为:义务的承担和履行,社会内部的法秩序和法忠诚(Rechtstreue)的稳定化,以达到社会的补偿,尤其是要将罪犯重新整合成社会中平等之一员。”刑罚的正当性就在于以这种积极的方式来确认行为规范有效,防止其他人今后实施抵触规范的行为,以维持规范的安定性。

在本案中,法院对“黑米天猫软件”的制作者、销售者定罪处罚、开启了对“黄牛”抢购软件的制作者、销售者判刑的先例。这不仅依法打击了破坏公平竞争、违背诚实守信要求的犯罪行为,而且能够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商家、消费者的利益。对于非法制作、售卖“黄牛”抢购软件的行为而言,法院的裁判不仅仅是将三名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最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互联网世界的黑色、灰色产业从业人员具有威慑力,令软件开发者和“黄牛党”感到震惊,为其敲响了警钟。“黄牛”抢购软件人刑既打击了扰乱计算机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更能够警示他人不得侵犯计算机管理秩序,从而引导公众在参与虚拟世界的活动时具有规范意识。因此,本案判决对遏制互联网行业黑色或灰色产业的发展,进而保护国家的网络信息安全,发挥刑罚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具有标杆意义。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在【案例18-1抢购软件案】中,被告人制作并对外销售的所谓抢购软件实际上是外挂程序软件。对于制售外挂软件或抢购软件中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实务中的做法并不一致。

(一)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案

1.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情形

在【案例18-2游戏外挂案(一)】中,法院认为,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将“外挂”违法行为认定为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由新闻出版总署、原信息产业部共同发布的《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2002年6月27日)第6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销售外挂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阻碍了网游产业的发展,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该行为属于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1条规定,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李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

2.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情形

对于【案例18-3外挂刷币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肖某辩解,其行为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删除原来的程序,更没有破坏原来的游戏程序,数据交换和《刑法》第286条规定的“修改、增加、删除”有本质区别,其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杨某、李某、郭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新惊天动地》游戏客户端不具备自动进行游戏、自动创建游戏角色、自动执行任务、自动打怪、自动捡取物品、自动使用物品等功能的情况下,增加了以上自动实现的功能,该功能的实现必须复制互联网游戏程序的源代码,而被告人肖某所制作的网络游戏外挂程序与《新惊天动地》游戏程序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同时,被告人要想使其制作的外挂程序与《新惊天动地》游戏对接,势必要破译和擅自使用原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截取并修改游戏发送到游戏服务器的数据,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以达到增强客户端各种自动功能的目的,因此,其行为符合“复制发行”的要求,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而在“余某销售新天龙八部如意系列外挂辅助程序激活码案”中,法院查明:自2013年9月起,被告人余某从他人处购买新天龙八部如意系列外挂辅助程序激活码,并对外销售,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经鉴定,新天龙八部如意系列外挂辅助程序,是通过辅助程序调用游戏主程序启动游戏,获取游戏进程,并将外挂目录下的程序注入游戏进程内存空间中进行操作,该外挂辅助程序玩家只有购买激活码才能够有期限地使用。被告人在其销售激活码的淘宝页面均提供了该外挂程序的网盘地址供买家下载。法院据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结合本案证据,被告人余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淘宝店铺销售的天龙八部游戏外挂程序激活码是天龙八部游戏外挂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唯一性。用户只有购买激活码才能启用游戏外挂程序,可以认为销售激活码相当于销售外挂程序,而游戏外挂程序通过破译并擅自使用原游戏的通信协议,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等方式,以达到实现或增强客户端各种功能的目的。同时,四被告人还在销售激活码的页面刊登可以供买家下载游戏外挂程序的网络链接,使用原游戏程序及外挂程序中的图片、文字等介绍外挂程序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为买家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提供了帮助。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刑法》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规定,侵犯了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在【案例18-4游戏外挂案(二)】中,经鉴定,被告人制作的该外挂程序避开了《奇迹世界》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通过替换、篡改原有程序的方式,实现了干扰、控制《奇迹世界》游戏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原有的节奏和进程的功能,属于破坏性程序。法院判决李伟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对实务处理思路的检讨

1.对被告人的行为不宜定非法经营罪

在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如同【案例18-2游戏外挂案(一)】一样,被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例如,在“谈文明等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软件案”中,被告人谈文明等针对《恶魔的幻影》研发外挂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销售获利280余万元。对于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但一、二审法院均以非法经营罪判决,其理由是:根据《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5条的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必须经过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被告人谈文明等人从事外挂软件的出版发行未经国家审批,其利用互联网站,使用合法网络游戏出版物《恶魔的幻影》的动画形象,制作并销售外挂软件,挂接运营《恶魔的幻影》,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其在不具备出版单位资质的情况下出版发行的涉案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属于出版程序性违法的非法互联网出版物,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纵观对类似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判决,不难发现,法院判决的依据大致都是:一方面,有新闻出版部门关于何种行为是非法出版的规定;另一方面,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非法从事出版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上述对制售外挂软件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根据貌似充分,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①行为对保护法益的侵害方面。非法经营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且这种秩序要体现为市场交易秩序。对他人开发的游戏网络设置外挂程序并销售,与《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经营行为并不具有同质性。制售外挂软件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不是体现在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方面,而是体现在对社会管理秩序有所妨害这方面。刑法分则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大量网络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就是充分考虑了相关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妨害这一点。②行为对国家规定的违反方面。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第9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有特殊限定,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层面作出的立法、决定、规定等才属于国家规定。但是,关于不得制售外挂软件方面,并无这种法律位阶的国家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将“外挂”违法行为认定为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由原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共同发布的《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2002年6月27日)第6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上述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不属于国家规定。因此,将非法制售外挂软件行为认定为非法出版行为在国家立法层面的规范依据不足,这就决定了对类似案件再根据《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5条的规定,将非法制售外挂软件行为认定为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复制、发行业务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前提不存在。③适用司法解释的逻辑。目前将类似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貌似有司法解释上的依据,但是实务上并未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逻辑:必须先依据国家规定,确定某种行为属于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复制发行,才有进一步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5条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前置法所认可的国家规定,就无法认定某种行为是非法经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也就没有适用空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身不属于“国家规定”,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前置法。对于涉非法出版物方面的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必须同时结合位阶性较高的前置法和《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5条的规定进行。

2.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之间可能成立想象竞合犯

如同【案例18-1抢购软件案】一样,在各种制售外挂软件案件中,被告人制作的外挂程序确实避开了对应合法程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通过替换、篡改原对应程序的方式,实现了干扰、控制对应程序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原有的节奏和进程的功能,对被告人的行为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完全是合适的。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被告人的行为其实同时完全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大量案件表明,制售外挂软件的被告人如果想要使其制作的外挂程序与原程序对接,就必须破译和擅自使用原程序的通信协议,截取并修改发送到原程序服务器的数据,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该行为符合复制发行的要求,属于发行他人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系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理,但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

三、延伸思考:规制外挂软件,法律还能够做什么?

刑法具有谦抑性,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只有在民商事、行政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治理捉襟见肘时,刑法才需要“登场”。就规制“黄牛”抢购软件以及其他各种外挂游戏软件而言,虽然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但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案结事未了”。因为就规制类似行为而言,刑法的适用可能性原本是应该退居其后的。

1.《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对类似行为时不能缺位第一起抢购软件案是用定罪量刑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显而易见的是,《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对这一行为时,基本上是缺位的。其实,对卖家来说,这种提供、出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工具,进而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网络侵权行为;对买家来讲,这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将抢购软件的侵权行为定性为非法侵入行为并无障碍。因此,合法的网络信息提供者、消费者等受害者随时都可以要求提供“黄牛”软件的人或非法侵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将《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顶在前面,由信息网络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不法分子的巡查、处罚力度,就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仅仅在危害行为实施后适用《刑法》进行处理,不仅司法成本高,也往往为时太晚、于事无补。

2.对个别购买软件并使用的“买家”可以考虑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所谓的抢购软件,也可以说成是外挂。在网络游戏中,经常会遇到的外挂软件,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在游戏的主程序或者软件上找到一个漏洞,进而在这个漏洞上外接一个类似于外挂的程序。抢购软件作为外挂程序,其使用一般来讲会侵入合法网络商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其加以控制。因此,在很多案件中,不仅要处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人,也要处罚购买这种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黄牛”软件并多次使用,且谋取巨大违法利益的人,对其以《刑法》第285条第2款所规定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其实,按照《危害计算机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定罪起点。实践中,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人如果不定罪,就不能切断犯罪源头,会使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行为有利可图,其犯罪行为得以滋生的土壤始终存在。

3.应当适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关法律规范明显具有滞后性。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恶意软件的开发、制作和提供缺乏基本的规制手段。尤其是在恶意软件的行业准入、制作者实名制、人市前的审查机制、违法者从业禁止等方面,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对售卖恶意软件、传授犯罪方法的相关网站、群组的巡查和处罚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在本案中,提供、出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工具行为能够“做大做强”,也与法律规范没有及时“补位”有关。因此,要防止在今后出现类似犯罪,就必须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填补法律漏洞,强化行政监管和巡查,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充分认识到类似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自觉抵制“黄牛”抢购软件的使用。只有形成多方协同打击的局面,才能够有效防止类似犯罪,公众也才有可能期待出现一个干干净净、清清爽爽的网络空间。

最后附带说一句:网络犯罪的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今天的讲课只是开了一个头,更重的任务在后面,对此我们一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来源:冠文刑辩

抢票软件变身黄牛 心酸

自从12306开启网上购票以来,春运的主战场就由排队转向了网上抢票。为了先人一步,有人想出了通过程序自动抢票的办法,要知道,刚开始网上流传的抢票软件大多是免费的。

而在使用抢票软件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成为全民共识后。曾经免费的抢票软件们纷纷推出VIP或加速包——要想票,多交钱,摇身一变成了线上“黄牛”。虽然我们为加速包这种手续费所不齿。但没办法,没它买不到票,咬咬牙还是得老老实实的交钱。

那我们这30块或者60块的加速包究竟有什么作用呢?要知道没加速包一样能抢票。我们不妨通过抢票的原理看看这60块钱是怎么“加速”的。

有没有加速包 抢票究竟有什么区别

目前市面上有的抢票软件都是通过对12306进行不断的重复查询,识别到余票就迅速预定,并通过高速填写乘车人信息和自动识别验证码来抢票。

这其实和我们手动操作12306抢票是一样的,只不过人类抢票反应时间慢,计算机抢票反应时间快而已。当然,除了反应时间上的区别,还有网络延迟上的不同。

由于地区距离和运营商线路的原因,12306出票的服务器可能会有很大的延迟,抢票软件能通过服务器来发起购票要求,延迟更低,抢的更快。

除了网络和反应速度的差别,抢票软件甚至会使用一些“暴力”抢票的方法——即多线程抢票。用人话来说就是普通人抢票是用箭射靶子,而抢票软件是用机关枪射靶子,速度远超人类。

也正是这种暴力抢票导致了12306经常瘫痪,抢票软件占用了大量的服务器资源,让正常抢票的人无票可买。

最后,在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下,每个人都成了抢票软件的“奴隶”,不用就买不到票。当然,在大家都用抢票软件的今天,用抢票软件也不一定能抢到票,能不能抢到一定程度上还是看脸。

虽然运气有一定影响,但抢票技术的影响更大。既然大家都要用抢票软件,那必然有高端用户和低端用户,和某会员一样,充的钱越多,你就能越强。

如果你有更多的加速包,你的购买顺位将比别人更高,系统将会优先为你抢票。而当你在与别人抢同一车次时,系统会将你的优先顺序调后,先满足黄金VIP的需求。

有些抢票软件甚至会为充钱的用户开启多线程暴力抢票,极大的影响了正常用户的抢票体验。

当然对用户来说,过程都不重要,就像一句俗话:死道友不死贫道。用户只在乎是否抢到票。

那到底火车票如何抢呢,我给大家支三招,各位不妨试试。

第一招:提前规划时间运用各种工具进行抢票。

上面两种抢票方式基本上都有等级不同的加速包可供选择,如果不使用加速包(氪金),你就是个弟弟,热门线路的票基本身没戏了,所以有条件的还是老老实实氪金吧。

当然,就算选了加速包,也不代表你就一定能抢到票。有时候开了三个加速包,用了市面上所有热门的APP,都抢不到票。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手动抢票,提前查好要买车次的开售时间,定好闹钟,连好4G,与千千万万回家的人们比拼手速和网速。如果你开售第一时间没买到票,其实也不必着急。

春运的火车票并不是一次全部放出的,根据铁道部公开的说法,春运期间,每天售票时间的整点、半点都可能有余票放出,其中12:00/13:00/18:00的几率较大。

每天大约有5个售票高峰时间段,分别为9:00-9:30、11:30、13:00-13:30、14:00-14:30、16:30。其中,16:30人最多,票最难买。

所以除了首次放票时间之外,还有四次放票机会,可以放手一试。

当然这四次都买不到也没关系,在开车前15天,开车前1天-2天、开车前12小时都有一些用户会选择退票,大家不妨用各种抢票软件的预约购票功能提前预约,让软件自动抢余票。

注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预约抢票的软件要求登录12306账户,各位最好不要用登录抢票软件的账户登录12306APP和网页端,会不断提示重新登录,导致抢票失败。

除了这些第三方的抢票软件,这次12306官方也推出了候补购票的功能,所谓候补购票服务是指旅客通过12306网站或手机客户端购票,如遇所需车次、席别无票时,可按日期、车次、席别提交购票需求,并在预付票款后,售票系统自动安排网上排队候补。(就是官方抢余票)

不过这次候补购票区域有限,节前只有北京、沪宁杭、广东地区始发,终到四川、重庆地区的所有列车能使用此功能,节后是四川、重庆地区始发,终到北京、沪宁杭、广东地区的所有列车。如果各位不在范围之内,很抱歉,这个功能与你无关(摊手)。

手机12306和网页端均有该功能,只有相关车次显示“候补”的时候,旅客才能提交候补订单。

而且每位用户可只提交1个候补订单,1个订单中可添加发到站相同(可以是同城的不同车站)的2个相邻的乘车日期,每个乘车日期可添加2个不同“车次 席别”的组合需求。

如果在网上抢不到票,还有第二招:电话订票,线下排队买票

这招虽然非常的原始,但在大家都上网订票的时候却显得格外有用,电话订票的预售期同样为30天,订票的电话号码为95105105。电话订票的流程如下,不妨尝试一下。

不过我试过了电话售票,并没有合适的车票,站票倒是有不少。

当然,还可以去去线下代售点排队买票,这也是一个好方法。线下放票时间和网络电话放票时间不同,为提前28天购票。如果带上被子连夜排队的话,买到理想时间的票的几率还是很大的。

不过上班族就没办法了,平常都要上班,不可能请假去买火车票啊,所以这个办法还是有些局限性的。

不过如果你是在校大学生等有空闲时间的人,代购点排队买一张票似乎是个不错的选择。不过最近天气凉,大家还需要做好保暖准备。

如果这样也买不到回家的票,那就只能试试第三种办法了。

第三招:换乘中转大法好

如果我们买不到直达的车票,不要着急买黄牛的票,现在黄牛的占位退票的方法已经被铁总整治了,从某种意义上讲,黄牛收到钱后同样在使用网络抢票。

所以我们不妨试试买中途换乘的车票。就拿笔者自己举例,北京到兰州直达的车次是很少的,每天只有9列。

但是北京到西安的车次就有30列,我们不妨试试买北京到西安的火车,再买西安到兰州的车次(每天69列),这样我们可选的车次就非常多了,可以说只要到了西安,不管怎么样都能到兰州。

如果这样还不行,而你又非常想回家,长途汽车换乘也可以在考虑范围内。当然,前提是你身体受得了。实在不行,站票,甚至上车补票也是可以的,只有回家才是最重要的。

最后,我在给各位买站票和硬座回家的小伙伴们一点建议。

买站票的朋友们,不妨买一个小凳子,这样旅途漫漫,不同担心腿站断。(当然,如果你家够近当我没说,我指的是火车30小时的朋友们)。

坐硬座回家的朋友们,不妨拿个U型枕,这样坐着睡觉的舒适感会获得质的飞跃。能坐直睡觉是坐硬座的最高享受(仅次于在行李架上睡觉和在座位底下睡觉)。

最后,还是预祝各位新年快乐,能顺利买票回家,买到票的我就先回家过年了。

春运火车票背后博弈:软件推有偿服务,黄牛借加速群代购牟利

资料图:北京西站售票处。 中新网 图

法制日报12月28日消息,伴随着春运来临,焦急的“黄牛”们迎来了岁末最后一场战争。从2020年1月10日开始,到2月18日结束,短短几十天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一年的“收成”。毕竟对于返乡者而言,热门线路的火车票依然是“重金难求”。

从12306网公布的数据里,早在半个月前,就已经隐隐能嗅到这场战争的硝烟。

12月21日,铁路春运抢票大战开始进入高潮:网络和电话订票开始发售2020年1月19日(腊月二十五)的车票,车站售票窗口、铁路客票代售点和自助售票机开始发售2020年1月17日(腊月二十三)的车票。

如果时间倒回十年前,你在火车站被告知无票可买,最多只会抱怨自己来得太晚。2010年,随着12306网站开通运营,能否买到火车票开始和运气挂钩。直到这几年,看着手机里异常醒目的“加速包”与VIP,等待几天之后,你开始怀疑当初花的钱够不够。

从“等”到“盼”再到“抢”,春运这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人口迁徙”滋生了巨大的购票需求。人们惊讶地发现,技术上的进步非但没能改变现状,反而成为某些不法者觊觎的“肥肉”。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网络购票备受欢迎,抢票软件各显神通

根据媒体报道,12月12日,铁路部门开始发售2020年1月10日(腊月十六)车票,当天全国铁路共售出车票1256.1万张。从首日售票情况看,铁路12306网售出1062.5万张、电话订票售出0.4万张,铁路12306网络售票占总售票量的84.6%。铁路12306网售出的车票中,手机客户端售出945.5万张,占网售车票的89%。

目前,抢票软件依然是不少人在春运期间购买火车票的选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面上正在运营的近60家抢票软件都推出了有偿抢票服务,或要求分享转发链接,以提高曝光度。有购票者反映,在票量非常充足的情况下,有的第三方软件结账时也会默认勾选20元的加速包,非常隐蔽,一不注意就会被“套路”付费。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针对100名大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至少60%的人使用过“抢票加速包”抢票。有50%的人认为,抢票加速与黄牛倒票本质上差异不大。

“抢票软件的原理是不断地发送购票请求,而12306网就得人工发送购票请求,而且时间上还有间隔。”在浙江工作的汪泽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老家在安徽亳州,春运他从来不花钱买加速包,“之前不用加速包抢过几次,但都没有抢到票,于是我就会改变行程或者用其他的交通方式出行。但总体而言,去亳州的车票一般卧铺票较为难抢,硬座票或者无座票难度不是很大,所以没有太大必要购买加速包”。

来自山西吕梁的王汉威目前在北京上大学,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自己和周围同学的经验,如果需要使用抢票软件的抢票加速包,可以不花钱购买。他们往往会采取彼此分享互点加速包的方法进行抢票,“如果不用加速包,就几乎没有抢到过票”。

“我们同学之间也讨论过这个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这是一种‘囚徒效应’导致的。大家都会互点加速,共同获得加速包加速,使得大家都有了加速包,然后就会去使用这种加速包。”王汉威说,但问题是加速包究竟有没有作用不得而知,所以他猜测如果大家都不使用加速包可能也可以抢到票,这是群体的从众效应,也有可能是第三方平台有意为之。

针对12306网去年开始上线的“候补购票”模式,“我认为是比较靠谱的,通过官方的平台进行候补车票,而且一般如果有了退票就会首先上候补。所以现在抢票都会使用12306网候补车票或抢票软件。”王汉威说。

采访中,多名行业人士认为,抢票软件的运行原理是使用较高的带宽对可能出现余票的车次进行频繁刷新,以达到一旦放票就优先抢票的目的。虽然同样收费,但与黄牛囤积车票再高价倒卖存在本质不同,“抢票App不是黄牛”。不过,对于抢票软件可能存在的信息泄露、暗藏收费陷阱等问题,仍然需要进行规范。

抢票服务收取费用,黄牛代购难有保障

《法制日报》记者在一些社交平台上还发现了新的抢票服务——抢票加速群,大部分都是付费群。

《法制日报》记者在QQ群里以“火车票加速”“火车票抢票”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即会跳出大量有关火车票抢票的信息。《法制日报》记者在进入某QQ群后,马上就有一个名为“A火车票高铁票代购”的用户问“需要购买火车票吗”。对方声称,无论火车票票面价值多少,代购的费用都是45元,订单成功后才用付款,抢不到不收任何费用。

“A火车票高铁票代购”表示,他用的抢票软件是花了3000多元买的,抢票成功率有80%以上,“比你们用的那些平台高明多了”,自称每天有十几单到几十单的成交量,而且八成都能抢到。在QQ群里的聊天内容里,主要也是此类代购者发布的广告,还有一些用户互相助力加速抢票的消息。

12月22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在支付0.5元后成功加入了名称为“��火车票加速抢票群”的QQ群,此群已经聚集了数百人,而且人气还在不断增长。在此QQ群中,5秒之内来自各种抢票软件的好友助力链接高达20多条。群公告显示,可在30分钟内保证达到极速抢票和光速抢票的级别,但是必须添加群主微信并支付10元,群主会邀请进入另一个名为“��加油群”的微信群聊。

“��加油群”的群公告显示:在本群里,一些平台砍价的链接也可以发送至本群。群主称,每年春运都是一票难求,要想达到极速抢票的级别,需要购买40元/份的加速包,而在这里只需要10元就可以迅速达到极速抢票级别,甚至更高。

该群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10元帮你加满30个人”,也就是达到极速抢票级别,但“无法保证抢到票,只是让你进入这个级别,然后看运气”。

而这句话也成为不少“黄牛”的免责条款——不保证100%出票,现在抢票默认等到发车前24小时。虽然每个“黄牛”的标准不同,但大家的口径都大同小异,先把单子拿下,能否抢到票都与自己无关。

有押金的代购要求更为复杂,其中包括“自行抢票成功押金不退”的霸王条款。有网友反映,甚至还有个别黑心“黄牛”收了押金、拿到购票信息后,直接在其他第三方购票渠道抢购车票,抢到就赚取相应利润,没抢到就拉黑购票者。

多个“黄牛”给出的价格表显示,目前春运期间车票代购费用在40元至150元不等,分为有押金代购和无押金代购。根据媒体报道,按照业内价格,一个独立的刷票软件租用价格每月在8000元至12000元不等,如果每张票代购价格100元,需要120张票才能覆盖成本。

中老年人不懂抢票,窗口购票心里踏实

对于春运的“主力军”农民工来说,尽管铁路部门已推出电话订票、网络售票、团体订票等诸多措施,但大部分农民工因文化程度和工期安排,要想订到一张合适的回乡票,确实也不是那么容易。

在调查中,不少受访的农民工表示,最为快捷的网上购票方式,对于他们来说却并不容易,很少采用。

12月20日的北京已经开始冻手,但53岁的李大爷仍然坚持来到北京西站的售票窗口购买春运火车票,他的目的地是河南。《法制日报》记者见到他的时候,他刚从窗口买到了明年1月10日从北京西开往郑州的硬座车票,票价为93元。

当问及为什么会来车站窗口买票,而不是在网上购票,李大爷说,“网上买票有很多车次,种类太多,我看不太懂。到窗口来买票可以直接问售票员,人家会跟你讲得比较明白,而且当场就能拿到票,心里踏实多了”。

同一天,穿着保安制服的卢大爷也来到了北京西站。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己对手机上买票不是很懂,“肯定不会加价买票,攒钱不容易,干嘛加钱买。我时间灵活程度高,而且也不要什么好票。现在排队人也不多,票挺多的,肯定能买到”。

12月20日至21日,《法制日报》记者在火车站内没有看到“黄牛”出现,电子屏上显示的票源也十分充足。一般来火车站买车票的人群主要是中老年人,普遍表示自己对网络的使用能力较为欠缺。

(原题为《春运火车票背后的博弈》)

责编:李昔诺

春运黄牛大败退:技术加持黄牛被迫转行,用加速包不如自己抢

文 | AI财经社 唐煜

编辑 | 赵艳秋

退圈的黄牛和失灵的加速包

这个春节,黄牛和加速包都突然失灵了。

离回家的日子仅剩两周,票还没到手,陶子光预付款就花了5000元。他的老家在一个南方城市,从北京出发一天只有两趟航班。为了和老婆一起回家,陶子提前20天就在某旅行平台预付3580元订了两张机票,但开售当天全价的经济舱秒没,商务舱一张机票要5000多元,显然太贵了。他只好花50元钱买了一个VIP加速包排着队,平台显示,2961个人在跟他同时抢票。

实在放心不下,前两天陶子又在12306候补了动车票,到家那站的动票已经卖光了,他只能花2000元买了两张全程票。

以往的春节,陶子都会从黄牛那里加100元买一张回家的高铁票,自从知道今年12306推出了候补机制,他觉得黄牛应该也没招,索性自己抢。果不其然,陶子试着问了问去年联系的黄牛,对方回复他:搞不定了。

今年,许多曾经叱咤票圈的黄牛全都泄了气,一些人不是已经退圈就是在退圈的边缘上。

“今年的确是我们的寒冬。”倒腾了好几年春运火车票的老张,电话里语气满是为难,“以前都是从车站内部预定的票,候补推出之后,留给我们的票少了一半,我只能说尽量给你找找,你自己也抢一下好吧?”满是为难地对AI财经社说。

以前,老张抢一张火车票收100-150元,生意好的时候,在春运期间赚个上万元完全不是问题。高峰期有的车次抢一张收300元,都快赶上一张火车票的全价了。毕竟一年就这么一次团聚的机会,在那份心情面前,人们总是舍得为此掏钱的。

几年前,各大旅行平台推出抢票服务后,黄牛的空间已经被严重压缩。红利更是从去年断崖式消失。2019年春运,12306首次在一些车次推出候补购票试点后,新系统会把想买票的人和余票自动速配,黄牛们那套利用抢票软件大量囤积车票,再利用高速系统“秒抢秒退”,让车票信息与客户身份相一致的玩法失灵了。

老张的重心显然已经不在火车票上了,他开始卖茶叶,最多的时候一天猛发了18条小广告,朋友圈绿油油的一片。当我加上他的微信询问票价后,老张隔了整整3小时才回复过来:120。除了这个冷冰冰的数字,再没多说别的话,看起来对这单生意毫无兴趣。

今年春运前夕,12306又放了大招,除了全面开展候补购票,还宣布要屏蔽一众刷票软件,许多人发现,无论是在朋友圈转发链接求接力,还是花上百元买顶级加速包都无济于事,还不如在候补平台排队管用。

半个月前,阿文在某旅行平台上下单买了30元钱的加速包,由于不放心,他还专门请了半天假自己在家抢票,结果5分钟自己就抢到了,而加速包却还在提示他已经抢票几千次。从那一刻起,他把所有第三方购票软件都卸载了,决定只用官方的12306。“我是买,而不是抢。”

不过,仍有一些黄牛用各种方式在前线挣扎着。黄牛阿卓试图打技术牌,强调自己绝对不会被屏蔽,“我用的是一年七八千元的好软件,服务器24小时监测,一旦放票,三四天就能抢上”,并发来一串服务器的速度,“你看,无一个失败。”

黄牛阿果试图走关系户路线,“我们另有渠道,这个不能告诉你啦”,他随后发来一个捂嘴偷笑的表情,同时不忘表达对加速包的鄙视,“干嘛花那冤枉钱,要相信我们的实力。”

发展到今天,本质上,加速包和黄牛都是披着互联网外套的“野蛮人”,他们利用抢票软件插队,但如果所有人都花钱加速了,这已经不是“插队”,而是大家又都回到了同一起跑线上。12306推出候补功能后,如果你已经排了队,抢票软件也没法插队了,再加上12306推出验证码、限制抢票方IP地址访问速度等技术手段,也让很多加速包失灵。

那为什么12306不干脆屏蔽市面上所有的抢票软件和黄牛呢?自媒体“Alfred数据室”解释说,想要封禁,机器就必须甄别出哪些数据请求是人为操作的,哪些是抢票软件服务器程序发出的。而专业的抢票软件有多台服务器和数以万计的代理IP,每次请求时换一个设备信息和IP地址,便能瞒天过海。

这是一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艰难博弈,也难怪还会有一些像黄牛阿卓这样的漏网之鱼。

中国铁路网络系统发展之快,用20年就达到了总公里数世界第二,但面对春运这场世界上最大的人口迁徙运动,仍然不能解决车票不够用的问题。巨大供需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只要存在商机,抢票软件和黄牛注定还会和12306长期共生。

人肉年代和首铁在线

回顾过去20年的春节网络抢票史,2020年绝对已经是12306最受人民爱戴的一年。在12306出现之前的那些年代,购买一张回家的火车票,是在外打工者一年里的噩梦。

1993年,中国春运人次首次突破10亿大关。随着沿海地区成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成千上万的打工者南下淘金,每年返乡时刻,沿海城市尤其是广州火车站就成了重灾区。

那时候有句口号叫,“全国春运看广东,广东春运看广州”。当时的广州火车站简直是“人间恶土”。除了乌泱泱的乘客,在方圆几公里内,聚集了黄牛、黑帮、吸毒者、小偷......一些毒瘾犯了的人就找块空地往身上扎枕头,没钱了就找目标坑蒙拐骗。不仅外地乘客,连广州站内的员工也不放过。一位车站女员工被抢了项链,第二天在广场上和小偷狭路相逢,结果对方毫不避讳,当面指着她鼻子骂:“你以后别再给我戴假货”。

1995年,广州排队买车票的农民工 图/视觉中国


春运期间,广州站广场上全是黑压压的人头,凌晨人们就从四面八方赶来,互不认识的人要牢牢揪着对方的衣角、死死抱着前面人的腰使劲往前挤,避免被强行插队,一连数小时别想去厕所。工作人员还要在他们手背上用粗粗的红笔标上数字,就像在猪肉身上盖印章。

票源紧张,防火防盗但防不住黄牛。火车站广场上最不缺黄牛的吆喝声,他们靠贿赂勾结车站内部人员和雇用大量的手下排队囤票。黄牛中除了农民,不乏在校大学生和干部,还有的拖家带口来干,也就形成了“潮汕帮”、“东北帮”、“湖南帮”......在火车站广场和售票大厅各霸一方。

当时媒体报道,90年代一张广州-重庆的座票114元,黄牛一般要加价三四十元,卧铺更是要加价百元以上,往返北京、上海热门中转站的车票可炒至四五百元,比原价高出十几倍,要知道那时候医院挂号费也不过三毛钱。那可真是黄牛的黄金年代。有黄牛靠春运在广州炒票,半个月就赚了15万元,在老家盖起了小别墅。

即便这样,黄牛和乘客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你能从黄牛手上买到一张真票,安全坐上拥挤且弥漫着汗味和尿味的绿皮火车,行李和钱财毫发无伤,那可真是吉人天相了。

就在线下买票一片混乱的时候,网络购票已经在酝酿之中了。2000年,北京第一次尝试推出网络订票系统——“首铁在线”。

拜赐于联想电脑、金长城电脑已经能卖到五千多元的价格,电脑开始大范围普及。但上网条件依然艰苦,大家用“猫”拨号上网,网速只有可怜的100k。于是,一边听着“猫”发出的滋啦的拨号音,一边对着屏幕上的白圈圈望洋兴叹。不仅如此,你还得交上从2元到24元不等的服务费,成为会员才能享受提前6天预订火车票的服务。但订票的人太热情,“首铁在线”刚上线就瘫痪了。

那时候陈红的《常回家看看》唱遍大街小巷,但对于只能坐火车返乡团圆的人来说,网络购票更像是一个奢侈品。

上线后的8年期间,在人们需要它的时候,“首铁在线”一直游走在“瘫痪和瘫痪的边缘”上。2008年春运前夕,它最终宣布放弃订票业务,给出的理由大体是“都怪你们太热情,我都没地方躲”。这是一场怨偶式的散伙,网友并不领情。一些曾在“首铁在线”订过票的网友说,不仅是春运,平时紧俏线路也很难订,还不如在窗口买靠谱。

回家的路是如此艰辛。那一年,一场百年一遇的特大雪灾,京广铁路南段停电,电动机车全部瘫痪,把百万游子返乡的路死死冻住。


2009年,上海接棒北京,也上线了一套网络购票系统。要说南方的城市服务意识就是比北方强,新系统还提供送票上门服务。可这套系统上线仅一天,就因为故障关闭升级,此后再无下文。

人们迫切需要第三条路。

12306囧途

这第三条路很快就出现了。

“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在中国实现网络订票。”

2010年,中国刚刚迈入3G,也开启了移动互联网时代。恰逢第七届世界高速铁路大会首次在中国北京举办,时任铁道部运输局综合部主任李军第一次明确放下狠话,要发展网络购票系统。

这也是世界高铁盛会头一次在欧洲以外的国家举办,铁道部自然不能放过秀肌肉的机会。但到底这个“不久”是多久以后,是不是会像罗老师重新定义“明后天”一样,当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技术专家们说,其实网上购票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关键是如何分配票源,防止黄牛通过网络大量囤票。这给了大家不少信心。

在12306上线之前,网上已经出现了不少火车票代购网站,只是除了车票票面价格外,还得额外支付快递费、5元每张的车票代售费和1%的在线支付费。

铁道部一位人士对这些网站态度挺强势:“这些订票网站都不是铁道部设立的,不要轻易相信。”他还特意强调说,很快会有官方的网站。

实际上,飞机票网售业务早已对民营网站开放了,像网售火车票这种业务,纯粹的市场化企业显然更有运营优势,但铁道部仍然牢牢把放票的生杀大权攥在手中。

2011年6月12日这天,大众翘首以盼的12306网站终于上线。大家都幻想,有了这个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认证的唯一网站,春节再也不用在拥挤的售票窗口前排队,再也不用在电话那头苦苦等订票。但铁道部前一年放出的狠话很快就被打脸了。

2012年春运购票期间,12306失灵了:登陆不了、点击不了、支付不了......最后人们还是得乖乖去火车站或代售点排队买票。

此后,遇上节假日,12306崩溃成了家常便饭。虽然新闻上总说订票系统在升级,但是用户体验没有任何质的提升。后来专业人士分析,12306的问题可不简单,一是系统对访问量预估不足,二是系统的底子本来就不行。


就在大众不满的情绪头上,两份中标文件引发关注,文件显示12306网站建设费用高达3.3亿元。

2012年国庆前夕,西安师范大学大二学生黄焕婷和同学多次用12306买不上票,她和伙伴向中国铁道部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要求公开中标项目里每一项内容所花费的钱,一些律师和媒体人随即也加入声援的行列中。黄焕婷后来说,她们其实是受到了大学生刘艳峰申请公开“微笑局长”杨达才工资的启发,“这关乎中国更大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铁道部应该回应。”

这场质疑最终只换来铁道部一句回应:“网站建设一期招投标符合规定程序”。

但数桩陈年往事随即也被扒了出来。比如,在火车票购票网的系统平台开发上,IBM、清华大学、易程科技和铁科院电子所曾激烈厮杀过,但最后合同却给了铁道部下属机构铁科院电子所。

据光明网报道,铁道部在线售票系统背后有一个颇为重要的智囊团,叫清华大学Web与软件技术研究中心,其中一位高级架构师王津说,他们给铁道部提出了网上售票系统的两个解决方案,一个是IBM拥有专利的“基于z/TPF的互联网订票引擎”,另一个是由该中心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布式解决方案。但这两个方案最后都被铁道路毙掉了。

面对大众的不满,后来一位铁道部高层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不得不澄清说,IBM报价太高,特殊时期又根本没法保障,一开始就被排除了。但为什么其他公司或机构进不去,至今仍是个谜。

实际上,2006年铁道部就把网络售票平台提上议程,但在此后长达五年时间里,因为种种利益分歧,解决方案一直被淹没在口水战中。2010年,对外的表态和加速式上马又太过仓促。

如果说12306在2012年的首秀不及格,那么在2013年第二次春运大考前的测试时也交了白卷。暂时关闭网站后,重新上场的12306抗压力虽然高于前一年,高峰售票量由2012年的119万张/天,增加至2013年的364万张/天,但瘫痪仍没有解决。

而一波抢票软件也在此时趁虚而入。猎豹浏览器首先推出了“春节抢票”插件,火狐、360、搜狗、傲游甚至人民网旗下的即刻搜索都顺势跟进。

这些抢票软件自动刷单,更加剧了12306网站的堵塞。最主要的是,这碰到了铁道部的蛋糕。2013年,猎豹浏览器被铁道部约谈,工信部要求这些浏览器停止使用抢票插件。虽然这些浏览器最后没被真的封杀,但12306对它们都进行了屏蔽。


浏览器公司显然心里不服,你没服务好用户,我来服务你又不让,你的良心不痛吗?猎豹是其中态度最刚的一位。2013年9月的一个晚上,猎豹浏览器团队发声明斥责12306:我们通过电话、邮件,多次向12306反映其网站存在的技术漏洞,却往往被告知“没时间、没人手、技术实力有限”。总之,12306顾不上。

愤怒之下,猎豹还呼吁同行“联合起来,无论是技术,还是声音”。一些媒体和社会人士表达了对铁道部的不满。新华社说,偌大的铁道部斥资3亿元建起的平台,竟经不起一个小小网络插件的冲击。更让人费解的是,自己不好好修补Bug,却忙于“约谈”和“叫停”。李开复也在微博上发声,若这也算违法,那以后是否“民航局制止用去哪儿买票、商务部制止用淘宝买便宜货、教育部禁止用英语学习软件筹办高考?”

一票何求

2014年春运,12306第一天又瘫痪了。那一届网友将陈百强的《一生何求》改编成了一首神曲《一票何求》,火遍全网。

“一年忙到头,难解回家之忧,天未亮看售票窗口,已滚滚人流…… 循环登12306,耗尽我大半宿,订不到指已抽,车票不尽愁。”

12306年年被喷得狗血淋头,铁道部心里着急,脸色难看。2013年上线了手机App,但显然没太用心,页面设计丑不说,反应也很慢,严重卡顿还得卸载重装,抢票能力和体验远不如第三方售票软件。

此时,一件大事影响了12306的命运。2013年,铁道部开始了政企分离,把它的部分企业分离出来,成立了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总。12306归属了铁总。政企分离给市场化运营松了绑,找商业企业合作变得自由了,铁总赶紧找来阿里、Pivotal等企业要解决方案,开出了一个铁条件:资金管够但是问题得解决。

网民吐槽归吐槽,铁总心里也苦。买火车票,看似和在淘宝下单一样,都是在网上买东西,但是根本上的不同是,火车票是有限的,不管是一趟车、一个时间段的车次,票不超过几千张。人们的目的也很明确,不会像“双11”秒杀抢不到就算了,而是一直刷刷刷,火车票越紧张,刷票行为越剧烈,12306网站的压力就越大。

面对这样一个全球独一无二的庞大系统,其复杂度某种程度上要超过“双十一”,最终数个企业采用了当时前沿的技术,对老系统进行改造,解决了查询和购票。2015年春运期间,12306挺过了最高峰297亿次的日访问,铁总终于可以对外发声“我们没瘫”。当年春运销售的1.15亿张火车票中,互联网售票超过了半壁江山,占比54.6%,总计6281万张。

12306还在不断进行优化之时,新一波抢票App已经杀来了。360推出了“360抢票三代”,把战火由PC端烧至移动端。互联网公司的服务确实贴心,自动填写、零步抢票,座席由您定,还提供300元购票基金。携程也斥资1亿元收购了“智行火车票”和“订票助手”, 随后推出了“抢票加速包”等营销手段,加速包收费模式也自此逐渐成为市场主流。

PC端没落的浏览器厂商逐渐回过味来,纷纷寻找在线旅游巨头进行合作。QQ浏览器搭上了途牛,被阿里收入麾下的UC浏览器接入了淘宝, 360也抱紧了携程的大腿。

抢票虽是一个看似小小的入口,却能撬动巨大的流量和用户,单火车票背后就有一条规模高达千亿元的春运抢票产业链,并反哺像旅游、住宿、专车服务,利润之丰厚不容小觑。所以,在这条利益链上的博弈和斗智斗勇永不停息。

2012年铁道部推出实名制购票后,黄牛发明出了一套“秒抢秒退”的杀手锏,紧随互联网的脚步,黄牛们开始用高科技武装自己。他们配备了更专业的服务器和更光速的网线,有的10分钟就能抢到上千张票。

为了打击黄牛和抢票软件,12306推出了各种奇葩验证码。上至审美设计,下至初中化学,八卦至明星投资,但这些都难不倒黄牛和抢票软件。

市面上甚至出现了专业的打码平台,它们在后台雇佣了很多兼职的快手打码员,不乏大爷大妈,他们专门在电脑前帮忙识别验证码。抢票软件遇到了验证难题,系统就会自动传到他们这边,大爷大妈手动选好哪个是姚明哪个是李宇春,再把结果传回去。但这显然也给正常旅客买票造成了不便,直到2018年,各类奇葩验证码才开始陆续“下岗”。

铁总在骂声中成长的20年,是一部人民群众20年春运抢票血泪史。今年12306推出候补功能,把大部分黄牛和加速包拦在门外,各地的铁路局也在通过延长现有的热门路线或者增开列车来解决大迁徙的难题。而12306在这9年中也验证了那句话:骂你,是为了你好。

参考资料:

《广场小江湖 乱战30年——广州火车站地区治安整治记》

《"12306"台前幕后:五年利益之争 仓促上线》

《火车售票网系铁道部下属机构研发 成熟方案被“枪毙” 》

中消协律师称抢票软件与黄牛本质一致,但于法无据

IT之家1月6日消息 媒体报道称,有说法称“12306是中国爬虫光顾最多的网站”。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抢票平台近60家,多包含抢速包、保险等隐形消费。律师称抢票软件挤占、侵犯了消费者公平购票机会,本质与黄牛一致,但法律上有差别。

此前中国铁路12306已经出手屏蔽了多个抢票软件,数据显示,2018年春节期间,12306页面浏览量最高达813亿次,平均每秒165万次。而出行是爬虫散布最多的,其中有89.02%流量是冲着12306去的。

有中消协律师表示,抢票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但是用在特定的时间抢票,挤占了侵犯了普通消费者公平购票的机会,所以铁路的售票系统应该在技术上屏蔽抢票软件的使用。

另外技术是中性的,但是有的网络平台利用抢票软件以盈利的目的加价销售,从消费者角度看,跟从过去的黄牛手中买票没有本质区别,但从法律上两者又有区别,原来的黄牛票是非实名的,谁购买到票,这个票就是他的了。然后他再卖就属于倒卖,倒卖火车票超过5000元的构成犯罪,法律此前明确规定了倒卖车船票证罪。

现在的软件,再加上实名制,相当于代理的方式,目前对于加钱费用的属性,比如这是代理费还是什么性质的收入,法律上是什么犯罪方式并未规定。至于使用爬虫等去抢票,目前法律上也未有定罪的规定。还是一个技术问题,边界就是利用的手段、方式,实施的一些行为、牟利,符不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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