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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除2攻略(行政诉讼:杂房虽为已过期的临时建筑,予以拆除亦应遵守法定程序)

导读一、基本案情原告柳某某家庭(含柳某某、柳某田、柳某衡)有位于x市x区集体土地上房屋一栋,该房屋底层面积370.35㎡,层数为两层。后原告在原房屋上加建、扩建房屋,共四层。2018年10

、基本案情

原告柳某某家庭(含柳某某、柳某田、柳某衡)有位于x市x区集体土地上房屋一栋,该房屋底层面积370.35㎡,层数为两层。后原告在原房屋上加建、扩建房屋,共四层。2018年10月16日,原x市规划局(机构改革后,现为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x[2018]4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内容为:柳某某、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等四人于2006年7月起,在x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房屋,层数4层,违法底层占地面积187.68㎡,违法总建筑面积1386.58㎡,须自行拆除。该决定书交待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2007年7月,原告柳某某以原建设市社会福利院征收杂房一栋,现无杂房为由,要求新建一栋50㎡杂房,向x土地管理所提交报告,同月,委会和x土地管理所盖章同意原告柳某某占用50㎡建设临时杂房一栋。2018年10月23日,原x市规划局组织人员对原告柳某某位于的杂房予以拆除。

二、原告观点

原告合法审批的房屋被征收,作为附加条件另行审批50平米土地给原告,x办事处和x土地管理所均签字盖章同意,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即采取暴力拆除的方式将原告使用的杂屋拆除,侵害了原告权利。

三、被告观点

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原告所建杂房属于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四、被告证据

1、执法人员谢某某、周某某对柳某某、康某某,彭某的调查笔录及执法证,拟证明洞冲组柳某某、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等户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于2006年7月开始违法建设房屋。

2、现场勘查笔录,拟证明经过勘查人现场勘查,柳某某、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等户违法底层占地面积187.68平方米,违法建筑总面积1386.58平方米。

3、照片,拟证明违法建筑的状况。

4、x(2010)第000XX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x(2010)第000XX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x(1989)字第04030XX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娄规用地(92)字第01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证明柳某某、柳某田、柳某衡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情况。

5、x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2018)183号)及送达回证,拟证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向柳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柳某某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

6、x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2018)197号)及送达回证,拟证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向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拟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

7、x市规划局拟行政处罚告知书(x(2018)207号)及送达回证,拟证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向柳某某送达了拟行政处罚告知书(x(2018)207号),拟作出限期拆除、并告知其有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8、x市规划局拟行政处罚告知书(x(2018)220号)及送达回证,拟作出限期拆除、并告知其有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9、x市规划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x(2018)41号)、送达回证及柳某某、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身份资料,拟证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向柳某某、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等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2006年7月开始在原有老房基础上进行加建,层数4层,违法底层面积187.68平方米,违法总建筑面积1386.58平方米。

10、请求解决杂房基地报告,拟证明2007年7月25日,x土地管理所同意柳某某占用50平方米建临时杂房。11、x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及送达回证。拟证明本案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批,并依法送达的事实。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发现柳某某等四人有在原老房的基础上加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主体适当,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书证据不足,于法无据。

原告柳某某被拆除的杂房,虽为已过期的临时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行政机关应依法定程序下发相应的行政强制文书,并经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以后,方可予以拆除。

六、法院判决

确认原x市规划局于2018年10月23日对原告柳某某杂房的拆除行为违法;驳回原告柳某某要求撤销原x市规划局x[2018]4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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