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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手机版(上接C58版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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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手机版(上接C58版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上接C58版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上接C58版)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长江创新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80.00万股,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1年4月20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因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长江保荐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长江创新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本次发行共有1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00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规模的5.00%)。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四)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五)限售期限

长江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长江创新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承销业务规范》、《业务指引》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对象为长江创新。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长江创新与长江保荐均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长江创新及长江保荐100%的股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长江创新及长江保荐的控股股东。长江创新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长江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因此,长江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长江创新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母公司长江证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长江创新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长江创新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长江创新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江创新出具的承诺,长江创新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长江创新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对外投资情况,长江创新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长江创新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款缴付、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发行人与长江创新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江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二)本机构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的股票;

(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发行人的股票在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单独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本机构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本机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亦未向或承诺向本机构输送不正当利益;

(五)发行人未向本机构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向本机构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情形;

(七)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本机构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机构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本机构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会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九)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在该等限售期内,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本机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十一)本机构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机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十二)本机构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将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三)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见证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长江创新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长江创新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也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4月6日

助力企业融资 服务投资者 长江证券复工抗疫两不误

外汇天眼APP讯 : 长江证券武汉的31家分公司本部及证券营业部近期已全面恢复“现场营业”。为保障公司员工和客户安全,各分支机构员工在短期内仍然采取“值班制”,轮班值守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强调做好个人防护。

虽然是刚刚营业,但已有个人客户预约赶来。长江证券武汉武珞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陈隽表示:“公司目前还是引导客户尽可能通过线上自助进行操作,必须到现场办理的客户,我们会提醒他们做好事前预约,避免集聚,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这是疫情发生以来,长江证券复工的一个缩影。在抗“疫”的赛道上,长江证券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诸多不便,为企业、机构客户提供了多维度的服务。

拿下新规以来的首单竞价定增项目

“世纪华通的定增项目,我们的效率还是挺高的。3月5日客户股东大会通过,第二天就正式启动发行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项目负责人李振东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公开资料显示,世纪华通定增项目总金额为31亿元,是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定增新规以来完成的首单竞价定增项目,也是2017年以来,游戏行业完成的募集现金规模最大的竞价定增项目。

“每个人都希望在这个时期,尽可能多的陪伴家人。但如果我们因此耽误(项目)进度,一个企业的命运可能就此改变。”长江保荐“德固特”IPO项目的负责人苏研坦言。

在疫情影响下,长江保荐的很多实地走访项目面临严峻考验。既要确保员工安全,又要尽快恢复现场服务及项目推进,成为摆在面前的一道两难题。面对两难,苏研和团队做出选择。3月11日,在得到当地政府允许后,他们从上海出发驱车11个小时到达山东省胶州市,以有条件现场办公的形式深入一线为客户服务。

助力企业融资

长江证券的债权融资复工赛道同样如火如荼。4月1日,长江证券子公司长江资管承销的长江楚越-光谷环保烟气脱硫服务收费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疫情防控ABS)成功发行,项目获得专业机构双项绿色认证并成功申请“疫情防控”标识,成为国内首单成功发行的交易所绿色疫情防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疫情期间,证监会、两市交易所、发改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为广大企业缓解疫情影响开辟了多条绿色通道,也对债券发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线下拜访变为线上沟通,从现场办公变为远程互联,这是在特殊形势下长江证券债券业务适应环境的一种自我调整机制。”长江证券创新融资部负责人徐嘉表示,作为一个金融工作者,虽然没有奋战在抗疫一线,但却用另一种形式战“疫”。长江证券债券业务一部负责人赵瓅介绍说,疫情期间,长江证券成功发行全国首单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债券(“20鄂交投01”),所募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湖北省公路运输保障、配合疫区联防联控以及补充高速公路疫情防控费用和养护支出,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为疫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疫情发生以来,在债券业务条线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长江证券所承销债券项目落地进程明显提速,获批及发行项目数量同比均有所提高。

借力金融科技

随着证券研究报告的传播媒介不断向更轻量更集成化的方向演进,券商研究服务模式也逐步从“重线下轻线上”转为“线上线下并重”,业内领先的长江研究及机构销售业务,也在疫情影响下快速解决服务痛点,改善线上服务水平。

“疫情期间,我们一共举办了三期线上投资策略会,不过第一期由于缺乏经验,效果不达预期。”长江证券研究所总经理徐春表示,会后,会务组直面会议系统资源不足、交流不充分等客户反映的核心问题,联合机构客户部同事采用前期充分预沟通、线上同步跟会等措施改善服务痛点,满足了客户需求。据统计,三期线上策略会的客户参会率从最初的75.45%提升至83.04%,第三期客户参会率更达100%。

“长江研究小程序”作为卖方研究第一家推出的小程序服务平台,自2019年年初上线以来,历经三个大版本及数十个小版本迭代。疫情期间,“长江研究小程序”同样为线上客户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了让我们的服务更具吸引力,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我们的小程序也要不断升级。”徐春表示,通过将电话会议上传至小程序,设置链接、图片等分享功能并优化分享界面,客户登录后选择感兴趣的会议即可获取接入密码,还可设置会前5分钟倒计时提醒功能,在降低沟通成本的同时为客户获取资讯提供辅助。此外,“长研道·预见2020”——首席分析师视频路演精品报告、“悦听研说”——各行业分析师语音路演重点报告等新型路演模式的嵌入,让用户黏性明显提升,月度活跃客户环比提升了50%,核心机构客户用户数已超1万人。

“线上服务固然会成为不断优化的行业标配,但随着疫情接近尾声,我们对于核心客户线下开展拜访工作也已进入倒计时”,长江证券机构客户部负责人杨忠表示,长江证券研究所和机构客户部员工大部分位于沪、京、深、广地区,长江证券与公募基金公司、保险等资管公司、社保理事会等客户建立了长期服务关系。截至3月16日,上述部门已基本实现全员复工。

此外,长江证券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杨忠还表示,在主经纪商(PB)业务方面,长江证券同样把金融科技实力转化为业务发展核心驱动力。“我们依托长江证券管理人服务平台,持续推进管理人服务线上化与自动化,这样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均能够线上办理。”疫情期间,长江证券资产托管部联合信息技术总部迅速打造了管理人服务“云管家”,可实现智能客服和知识库、在线课程直播及回看等功能,并支持一对一、多对一、多对多等客户服务模式,实时解决客户问题,大幅降低了疫情对客户服务质量的不良影响。

对话长江证券王承军:注册制下券商更应提高定价和销售能力

“只有企业的发展,才有投行的未来。”王承军表示,面对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变革,券商的角色也需要及时转换。“投行需要尽可能多的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投资需求,保荐机构的定价和销售能力或许会成为未来的决定性因素。”

《投资者网》曹璐

今年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3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在此之际,注册制改革在今年的疫情之中再度迈上新台阶,而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券商不仅在业务上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市场也对其投行业务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从目前情况来看,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借鉴了科创板经验,那么,如何进行差异化定位?注册制改革后将对资本市场产生何种影响?给券商的投行业务带来了哪些改变?带着这些疑问,《投资者网》特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裁王承军进行对话,不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同时也对新形势下采取何种措施融入改革浪潮给出了建议。

创业板VS科创板“差异”

作为资本市场近年来的重大变革,注册制改革已经成为市场的热词之一。若将科创板改革称作是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或许可以称作是资本市场进入了“深水区”。那么,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与科创板改革有哪些不同?

“各有侧重、适度竞争。”对于这一问题,王承军用简单的8个字来形容。他直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并非是科创板改革的简单复制,而是与科创板各有分工,以推动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

那二者在定位上有什么区别呢?王承军向《投资者网》表示,科创板主要定位于服务“硬科技”类企业;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则相对较为分散,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此外,二者在上市条件上也有一定的不同。例如,科创板发布了科创属性的评价指引,上市企业需要要符合营业收入的增长力、核心专利的个数及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要求”;而创业板虽然没有这些“硬性指标”,但制定了负面清单,明确了哪些企业不能在创业板上市。

对此,王承军进一步补充道,虽然二者都是注册制改革,但不同于科创板注册制改革是增量改革,创业板改革是属于存量改革,在借鉴科创板改革成功的经验基础之上,还需要注意市场承受能力,顾及投资者的门槛和在审核企业中的进度等种种因素。

在他看来,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未来有望带来更大的市场蛋糕。王承军表示,“创业板改革可以说是科创板改革的升级版,随着创业板改革的成功,未来注册制也可能会向上海的主板、深圳的中小板去拓展延伸。”

券商投行业务面临的挑战

事实上,随着我国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推行,企业上市流程大大简化,IPO规模也随之快速增长,券商的投行业务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市场也对投行的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王承军坦言,注册制下的上市流程没有太大的差异,但审核周期确实大幅缩短了,平均审核周期大概5至6个月。在注册制的改革背景下,审核进度和发行节奏有了一定的保证,中介机构的责任会越来越大。

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是对发行人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各大“指导文件”的出台,也进一步在明确和压实了中介机构的责任。若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职责和义务,在面临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会对品牌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失。

对此,王承军表示,“对于长江保荐来讲,我们会建立好以‘三道防线’为主的内部控制体系架构,把好项目质量关,在信息披露和督导企业规范运作方面加强管理,做好券商在发行和持续督导中承担谨慎核查的责任。”

另一方面,机遇与挑战并存。券商在不同上市制度下的功能角色也有所不同。此前,由于23倍市盈率的发行价限制,投行的项目筛选主要以符合证监会审核要求为主要标准,疏于对客户和项目价值的判断。而随着注册制的全面实施,投行的定价能力也成为了投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投行目前最大的挑战,就是估值定价能力的提升。”王承军向《投资者网》直言。他坦言,投行之前在这一方面是不够的,因此对于估值定价能力方面的培养,也成为行业目前亟待解决的需求和任务。

“在注册制的大背景下,投行需要从之前主要关注企业的合法合规、财务信心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转向理解这个行业的发展前景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优势。”他补充道。

“事实上,估值定价能力也体现了我们如何平衡两类客户的利益关系。”王承军进一步表示,“发行人希望尽可能的发高价,而投资者则希望能够低成本的购买。作为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投行既需要了解发行人的行业和竞争优势,还要理解投资者的诉求及大概的估值区间。”

券商应提高定价和销售能力

2020年,随着我国各项资本市场改革措施的相继推出,上市公司的发行定价基准的放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加速、精选层、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注册制的稳步推进,都在倒逼券商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从而进一步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

那么,券商保荐机构未来主要该往哪些方面去努力?在王承军看来,“只有企业的发展,才有投行的未来。”他表示,投行业务的战略布局方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王承军表示,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保荐机构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来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前保荐机构因前期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真实而被监管部门处理的案例虽然并不多,但也足以震慑保荐机构和投行从业人员。同时,新证券法也将责罚精准定位到个人,例如,因为信息披露导致虚假上市的问题,会对主要责任人实施50万至500万的罚款等等。

因此,在王承军看来,保荐机构未来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如何确保一个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相关信息。除了按照证监会要求的投行内控指引建立起“三道防线”,还要对相关投行人员进行关键问题的培训,例如某些特定行业该如何核查和披露等。“如果没有准备足够充分、或者无法用替代问题进行稽查的话,应该要主动拒绝这样的项目。否则,也将对保荐机构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

另一方面,王承军也认为券商自身应紧跟市场需求的变化,实现高质量发展。“投行需要尽可能多的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投资需求,保荐机构的定价和销售能力或许会成为未来的决定性因素。”

他强调,“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基础上,券商也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的手段进行智能纠错,减少重复劳动带来的心理上和体力上的压力。同时,也要迅速转变角色定位,全方面构建自身估值定价能力,提高销售水平。”

谈及看好的行业,王承军表示主要看好三大行业的未来,一是,和中国人口密切相关的生物医药、医疗大健康板块;二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双循环的高科技行业,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三则是服务国家重大安全需求的行业,例如军工。(思维财经出品)■

长江证券--长江证券轻工行业每日资讯

【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行业纵览

行情回顾

板块行情:

今日SW 轻工制造指数下跌0.19%,跑赢上证综指0.62个百分点,跑赢沪深300指数0.75个百分点。从行业相对涨跌幅来看,采掘、有色金属、钢铁表现较好,国防军工、非银金融、通信表现相对疲弱,轻工制造抗跌表现较好。

轻工主要细分子行业的表现:包装印刷上涨0.72%,造纸下跌0.39%,家具下跌1.03%,文娱用品下跌1.35%。

个股行情:

涨幅前五:哈尔斯(10.01%)、高乐股份(10.00%)、广博股份(9.99%)、大亚科技(7.47%)、德力股份(5.75%);涨幅后五:永艺股份(-3.50%)、姚记扑克(-3.68%)、民丰特纸(-3.88%)、ST 宜纸(-5.00%)、骅威股份(-6.40%)。

重要公告

康耐特:公司2015年实现营收6.94亿,同增11.79%,实现归属净利润5201.18万,同增41.62%,对应EPS 0.21元;其中单四季度营收2.03亿元,同增36.74%,实现归属净利润1726.61万,同增81.59%,对应EPS 0.07元

骅威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郭祥彬先生所持公司股份1850万股(占总股本4.30%)解除质押,并于昨日(2月22日)将其所持公司股份1200万股(占总股本2.79%)质押用于融资,质押期限为30个月

文化长城:因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仍处于审核中,公司股票自2月2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美克家居:公司为控股股东美克投资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美克国际家私(天津)为公司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行业要闻

造纸:造纸:2016版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名单发布,涉及的400多家造纸厂将实施排放数据与环保部联网

家具:《木材资源季刊(WRQ)》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原木和锯材进口总额同减25%,进口价格下降近30%

长江证券:新能源汽车年底冲刺 继续推荐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徐春

1、需求端:10月产量首超5万辆,纯电动专用车增速最快

10月中国口径新能源汽车产量首超5万辆,纯电动专用车增速最快。1)整体看,10月中国口径新能源汽车产量51806辆,同比增长5.2倍。2)从技术路线看,10月EV 产量42389辆,同比增速7倍;PHV 产量9417辆,同比增速2倍。3)从车企看,10月吉利汽车EV 乘用车产量排名第一,比亚迪PHV 乘用车产量排名第一,金龙汽车EV 客车产量排名第一,宇通客车PHV 客车产量排名第一。4)从车型看,10月吉利-知豆产量排名第一,共生产7779辆。

2、 车型供给:吉利帝豪EV 上市,IEV6S 明年上市

上市车型:北汽新能源EU260乐享版、吉利帝豪EV 等正式上市。车型规划: 江淮iEV6S 将于2016年3-4月上市;荣威E950将于2016年3月上市。产能规划:上汽定增募资投向新能源汽车,吉利发布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

3、 国家政策:三部委印发新能源公交推广考核办法

三部委印发新能源公交推广考核办法。本月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交通部、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考核办法》规定新能源公交车将每年考核一次。同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

4、 配套设施: 发改委印发充电基础设施指南

发改委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1)发改委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展指南显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2)沈阳市发布《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方案》提出到2020年进行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预计建设充电站120座、充电桩7200个。

5、 投资建议:年底冲刺,继续推荐

年底冲刺,继续推荐。预计11-12月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进一步创新高,且针对明年推广的细则政策也将陆续出台。建议仍然继续关注核心公司:宇通客车(新能源客车龙头)、江淮汽车(新能源乘用车优秀企业)、比亚迪(新能源汽车领先者)、上汽集团(新能源技术领先者)、松芝股份(新能源电动空调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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