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了一条消息并(企业家向检察院提交撤案申请书,牵扯出陈年旧案……)
撤回了一条消息并文章列表:
- 1、企业家向检察院提交撤案申请书,牵扯出陈年旧案……
- 2、使用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有疑惑?解答来了
- 3、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吗?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 4、学会变通。
- 5、红色地下电台网:常年遭国民党军统局监听,从未被破译
企业家向检察院提交撤案申请书,牵扯出陈年旧案……
一位企业家,向检察院提交一份撤案申请书,牵扯出一桩陈年旧案……
多年前的一次配合调查
留下了涉罪记录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公司的总经理李某被推荐为贺州市钟山县政协委员。这对李某来说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在管理好企业的同时,也能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服务社会。但让李某不知所措的是,在政审过程中,按照程序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然而公安机关查询显示,李某涉嫌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
“收到这个结果的那一刻,我只觉五雷轰顶,怎么也想不明白,我一直遵纪守法,并未做过任何违法事情,怎么会涉嫌犯罪?”许久,李某回想起自己曾在多年前配合过公安机关调查,但当时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受到过其他处罚。凭借模糊的印象,他依稀记得公安机关曾给他做过一份笔录。这么多年过去,他对此也没当回事,生活、工作还是照常。但因此事不仅无法当选政协委员,多年积累的声誉也受到影响,更可能因此错过许多生意机会。为弄清楚事情真相,2021年12月13日,李某来到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向检察官反映了他的情况,并提交了撤销案件申请书。
接案后,承办检察官调取卷宗材料,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李某的违法犯罪记录。经查,李某确实存在一条“2015年,某村鱼塘被投放危险物质案”的犯罪前科记录。但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案的嫌疑人另有其人,是时任李某公司的门卫侯某,而整个卷宗未将李某列为嫌疑人,李某仅作为证人出现。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将他列为嫌疑人?
两个农药瓶让他们成为嫌疑人
检察官到案发现场查看情况
为弄清案情真相,承办检察官带着疑惑,到该村寻访当年的当事人。
经调查,2015年4月,平桂区望高镇某村村民赖某等人发现,他们所承包的鱼塘出现大量鱼苗死亡现象,怀疑是距鱼塘三四公里外的李某公司排污或者其他行为所致,赖某等人多次到李某公司讨要说法。4月30日晚,李某公司门卫侯某受李某指示,到该鱼塘查看情况,其间被赖某等10余名村民发现并围住,恰好此时侯某手中持有两个除草剂瓶子,赖某等人便怀疑侯某是投毒的嫌疑人,遂报警,侯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案证据证实,立案告知、传唤、强制措施等均指向侯某,公安机关并未向李某制发立案决定告知书,也从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那么,为何会有李某的犯罪记录?
承办检察官在侯某的供述里发现了线索,侯某被抓获后曾供述其系受李某指示使用被扣查的瓶子到鱼塘投毒。
公安机关是否因此将李某列为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的答复肯定了检察官的猜测。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侯某作出该供述后,从第二份笔录开始便否认了该说法,随后多份笔录均保持了一致的供述:因为鱼塘已经出现死鱼,李某指示他到鱼塘查看情况,所查获的两个瓶子是他刚从地上捡起来的空瓶子,并未向鱼塘投放任何物质,鱼塘的鱼死亡与他没有关系。
正是侯某前后不一致的指认,让公安机关陷入了两难,已经将李某列入了嫌疑人名单,但因为证据不足无法继续侦查。这也正是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涉嫌犯罪但却未被立案的原因。
鱼苗死亡原因
改变了“投毒案”走向
承办检察官又走访了原立案侦查的派出所、讯问了侯某、询问了李某,结合走访鱼塘周边村民掌握的情况,梳理出该案关键点:一是侯某是否存在向鱼塘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二是李某公司排污是否导致鱼塘死鱼,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作为总经理的李某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真相需要证据来支持,此案中所有关键点都指向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已经对侯某手中的两个瓶子、鱼塘水分进行了取样送检,并已形成检验报告。报告表明,从侯某处扣押的两个瓶子其中一个并不存在任何危险物质,另一个瓶子检测出乙草胺成分(除草剂),但鱼塘水样均未检测出任何危险物质。这表明,侯某当时不存在使用瓶子向鱼塘投毒的行为。
那么,鱼塘大量鱼苗死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梳理,检察官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在鱼塘死鱼现象发生前,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李某公司废水沉淀循环池中的废水外溢,流向鱼塘导致鱼塘出现死鱼。但这一过程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呢?检察人员认为,鱼塘死鱼是因为突下暴雨这个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而非人为因素导致,这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不构成犯罪,作为公司总经理的李某对此亦无需负刑事责任。而且事发后,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李某公司向鱼塘承包人支付了21万余元的赔偿款,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已了结。
鉴于上述查明的事实,2021年12月30日,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本案。次日,公安机关根据撤案通知书对全案进行了撤案,并消除了李某、侯某的涉案记录。
转自检察日报
文字:梁 军 潘 宇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使用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有疑惑?解答来了
丨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目前“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已同步加载到国务院客户端、新华网以及电子社保卡等平台。
欠薪平台线索有地区限制吗?
谁来联系答复办理?
关于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的这些疑问
今天为大家解答
问
欠薪平台线索有地区限制吗?
在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提交欠薪线索没有地区限制,劳动者对涉及本人的欠薪问题,可通过关注人社部官方微信号登录平台(也可通过国务院微信客户端等渠道登录),随时随地提交欠薪线索,提交过程中在下拉菜单中勾选用工所在地具体县(区)。
平台收到线索后将自动分发至用工所在地的地市级人社部门,由该人社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处理或交相应县(区)人社部门处理。
问
欠薪平台线索对欠薪投诉有时间限制吗?
对欠薪行为的查处时效,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同时,该条第二款也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问
非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可以使用根治欠薪平台反映欠薪问题吗?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欠薪问题都可以。
平台主要面向农民工收集欠薪问题线索,但不局限于农民工群体,其他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欠薪问题,如城镇户籍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也可通过平台提交问题线索,在处理方式上没有区别。
问
奖金、补助等被拖欠,可以通过欠薪平台反映吗?
对奖金、补助是否属于工资范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划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劳动者在平台反映的线索经核实确属工资并且被拖欠的,人社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问
欠薪线索提交欠薪平台后,如何处理?谁来联系答复办理?
具体问题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告知。
为了进一步拓宽农民工欠薪维权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我们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根治欠薪进行时”专栏基础上,开发上线了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主要起到欠薪问题归集、分发、组织办理和欠薪问题分析预警等作用。
具体欠薪问题是否立案、调查、处理(处罚)等,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平台收到线索后,将自动分发至用工所在地的地市级人社部门,由该人社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处理或交相应县(区)人社部门处理。
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欠薪线索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提交线索的劳动者。
问
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条等相关证明能通过欠薪平台投诉反映吗?
不妨碍劳动者通过平台投诉反映情况。
劳动合同和工资条是劳动者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用工情况的重要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受理欠薪举报投诉时,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
劳动者遇到欠薪时,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或工资条,在据实向平台提交欠薪线索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一定会依法进行核实处理。
问
问题解决后,需要在欠薪平台撤销线索吗?
无需撤销。
对每一条线索,平台都将登记留档,我们也要求办理全过程保留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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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平台填写欠薪线索时,在点击提交按钮之前,可以重复修改相关信息。
在点击提交按钮后如果发现有填写错误,也可以在该条欠薪线索后选择“补充说明”选项,更正相应错误。
另外,补充说明可随时填写,并按提交时间排序,没有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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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投诉人在平台提交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我们要求各地严格保护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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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吗?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遗嘱无效的情形(四种遗嘱形式《民法典》规定无效)
法言俗语
无效是法律对一个行为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无效就意味着一个行为不会获得法律的保护。在现代法治国家,社会主体的一言一行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逾越法律底线、超过法律范围不仅会丧失权利,还会遭受法律的惩治。遗嘱的无效,最明确的后果就是否定遗嘱内容,遗嘱中对遗产的处理方案不会获得保护,全部或者部分遗产将根据法定继承等方式处置。遗愿未能得偿,从哪一个方面都不是一件令人愉悦的事情。因此,订立遗嘱的核心考量一定是确保遗嘱能够产生效力,不要触碰遗嘱无效的红线。
《民法典》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属于遗嘱的实质无效,出现这些情况,遗嘱当然无效,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和补救措施。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之所以遗嘱无效是因为《民法典》不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作出立遗嘱这一法律行为的资格,即使立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民法典》也不认可其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长子编造谣言称,次子逢人便说绝不养老,要与父亲断绝关系,致使父亲心灰意冷立下遗嘱将财产全部给长子继承,此时父亲虽然自愿作出遗嘱,但是作出遗嘱的基础是听信了长子编造的谣言,属于受欺诈的遗嘱。胁迫指的是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儿子到父母家打砸一番,并告诉父母,如果不写下遗嘱把房子给儿子,就三天两头过来闹,父母迫不得已订立遗嘱。这些遗嘱究其根本都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心想法,《民法典》不认可其效力。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就等于遗嘱人没有订立遗嘱,假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对遗嘱部分内容进行篡改和伪造遗嘱性质一样,都不是遗嘱人的想法,《民法典》不认可其效力。当然,如果遗嘱本身是有效的,那么未经篡改的内容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只有篡改部分无效,未篡改部分仍然有效。
当然,《民法典》第1143条只是规定了专属于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其效力不仅仅受到《民法典》第1143条的约束,《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如果遗嘱有符合该部分规定的情形,也可能导致无效。例如,《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果遗嘱指定子女继承父亲私藏的手枪一支,子弹十发,由于我国严禁枪支弹药在社会上流通,因此该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再如,立下口头遗嘱后,如果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张某与妻子王某育有一女张甲和一子张乙。张某和妻子王某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去世。2008年,张甲与张乙因分割遗产产生纠纷,张甲起诉张乙要求分割遗产。张乙提交父亲张某和母亲王某2005年立下的遗嘱,二人的遗嘱均记载所有遗产由张乙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张乙据此要求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张甲称,弟弟张乙与父母关系恶劣,父母晚年张乙未曾尽到一点赡养义务,为了争夺父母遗产,2004年至2005年张乙经常到父母家中闹事,滋扰父母,有两次因为张乙在家中打砸,父母还报了警,警察上门处置过。经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张某和王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表示张乙多次上门是为了争夺财产。张乙要求父母将名下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张某和王某不同意,后张乙又要求父母写下遗嘱由张乙继承房屋,张某和王某仍不同意,张乙就多次上门滋扰。张乙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曾要求父母写遗嘱由其继承房屋,但是否认上门闹事,砸坏父母家物品是因为家庭琐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乙曾为了遗嘱上门滋扰其父母,张某和王某的遗嘱系受到胁迫所立,属无效遗嘱,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分张某和王某的遗产。
本案中,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对张某、王某以及张乙的调查询问,难以证明遗嘱是受到胁迫形成的,也无法认定为无效遗嘱,则张乙的恶劣行为可能真的得逞。在张乙的不断滋扰下,张某、王某不堪其扰,为了生活安宁不得已立下的遗嘱属于典型的受胁迫的遗嘱,这样的遗嘱自然无效,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简某与妻子育有三女,简甲、简乙、简丙,妻子早年去世,简某2018年去世。2016年,简某写下遗书,遗书记载:“我只有一套房子是我攒了半辈子钱购买的,2012年办了房产证,我愿意把房子留给二女儿简乙,她是个好孩子。”简某2017年年末因病住院,住院期间简某将遗书交给简乙。简某去世后,简乙持遗书要求继承简某房产,简甲和简丙不同意。诉讼中简甲、简丙称,简某的遗书有篡改,属于无效遗嘱。遗书中“我愿意”是在“我原意”的内容上,增加了“心”字底形成的。简乙辩称,遗书原文确系“我原意”,当时在医院里接到简某的遗书时就发现了这个错别字,跟简某一商量,简某让简乙顺手改上就行了,意思没有错。简乙就随手找了支笔添上了“心”字底。法院审查认为,简某系小学文化水平,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应属正常,通过遗书上下文,简某将名下房屋留给简乙继承的意思是明确的,虽然简乙有修正遗书文字的行为,但是从主观上,简乙不是为了谋取不当的利益,客观上修正文字没有改变遗书的意思,因此不属于篡改遗嘱。法院认定遗书关于遗产处理的内容属于有效遗嘱,判决简某房屋归简乙所有。
本案的遗书因为简某文化水平的问题,将“愿意”错写成“原意",虽然“原意”与“愿意”不是一个意思,但是统观整个遗书,简某指定简乙继承房子的意思明确,没有歧义,因此简乙添上“心”字底,属于修正错别字不属于篡改遗嘱,遗嘱是有效的。
法官说法
01
现实生活中,证明受胁迫订立遗嘱较为困难,尤其是发生在亲人之间的胁迫,很少有现场视频录像予以全程记录,因此在受到胁迫后第一时间报警,请公安机关处理,将有效固定证据。其实面对类似的情况,被继承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的规定保护自己。《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此,最后的遗嘱可以否定前面的遗嘱,被继承人可以先出具遗嘱以避免威胁的持续,在写完遗嘱后,可以在此后的任一时刻写一份相反内容的遗嘱交其他继承人保存,以此可以在无法证明胁迫存在的情况下,否定该遗嘱。
法律制定的过程中,遣词造句是非常严谨的,“篡改”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者曲解(经典、理论、政策等)。篡改一定是改变或者曲解原文的意思,也就是改动后的意思与原文不一致。比如,遗嘱规定长子继承遗产的30%,长子为了多得遗产将“30%”改成“80%”。而修正往往去除瑕疵,改正错误,本意不是改变原文意思。遗嘱系严肃的法律文书,各方继承人因为遗嘱产生相应利益,在利益面前,任何小瑕疵都可能变成大麻烦,因此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应当确保遗嘱内容明确,不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从而引起继承人的纷争。而继承人在遗嘱上的增添修改更应慎之又慎,原则上应当保留遗嘱的原汁原味,否则一旦被认定为篡改遗嘱,无异于弄巧成拙。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遗嘱可撤可改)
法言俗语
遗嘱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获得相对方的同意,单方作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遗嘱的这种性质带给遗嘱近乎绝对的自由:是否立遗嘱我说了算,遗嘱内容我说了算,撤回遗嘱我说了算,变更遗嘱我说了算。遗嘱的撤回和变更都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不需要获得他人许可,尤其是不需要获得继承人的许可。有些继承人想当然地认为遗嘱与合同一样,遗嘱既然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那么撤回、变更必须经过继承人的同意,这是对遗嘱的错误认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主要有三种方式进行撤回或者变更:
一是明示改变。遗嘱人自行撤回、变更遗嘱,是明确表示改变遗嘱的行为。撤回遗嘱是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依法使遗嘱归于无效的行为。撤回遗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取回已经交给继承人的遗嘱并销毁,或者制作书面声明记载遗嘱人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等。变更遗嘱是遗嘱人对遗嘱内容予以部分改变,如原本遗嘱规定两个继承人平分遗产,后遗嘱人变更遗嘱为三七分,或者遗嘱原规定由儿子继承遗产,后变更为女儿继承
二是默示改变。默示是指以行为结果表示自己的意思。默示改变是指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遗嘱人没有明确表示撤回遗嘱或者变更遗嘱,但是遗嘱人却作出了明显与遗嘱内容相冲突的行为,虽然不言不语实际已经千言万语。比如,遗嘱规定将遗嘱人名下房产留给儿子继承,但是遗嘱作出后,遗嘱人将房产出卖,则遗嘱涉及的遗产实际不存在了,儿子无法再依据遗嘱取得遗产。这属于对遗嘱内容的撤回,遗嘱人的出卖房产的行为并不受遗嘱的限制。
三是新旧遗嘱的替代。第三种改变遗嘱的方式就是订立新的遗嘱。遗嘱人留有多份遗嘱内容互相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原《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优先,已经被《民法典》废止。公证遗嘱也可以被其后面的遗嘱所替代。
以案释法
案例一 胡某与丈夫张某育有二子。2012年,75岁的胡某委托律师制作律师见证遗嘱,由律师作为见证人和代书人为胡某书写遗嘱,遗嘱记载胡某名下房屋两处均由长子张甲继承。胡某2015年去世,2016年张甲要求与张乙平分胡某遗产,张乙提出胡某生前立有遗嘱,将两处房屋留给自己继承,张乙提出除了房子外,胡某其他遗产同意与张甲平分。张甲看到遗嘱后立即改变主张,张甲发现胡某的遗嘱是将两处房产留给自己,只是张乙拿出的遗嘱上长子的“长”被斜线划掉,写了个“二”,张甲的“甲”被斜线划掉,写了“乙”,从而将张甲改为张乙。张甲认为母亲的遗嘱内容明确,改动系张乙篡改。张甲还到代书遗嘱的律师事务所调取了存档的遗嘱复印件,复印件上没有改动,记载张甲继承两处房屋。张甲速起诉张乙,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胡某两处房产。张乙称,遗嘱的改动并非自己作为,而是胡某生前所为,改动处的字是胡某自己书写的,并且在改动处按了胡某的指印。因此,涉案遗嘱实为胡某自行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处分遗产。经司法鉴定,改动的两个字以及指印均系胡某作出,法院据此认定涉案遗嘱已经由胡某自行变更,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确定遗嘱继承的内容,现遗嘱显示张乙继承胡某两处房屋,法院判决张乙取得两处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胡某虽然立有代书遗嘱,但是司法鉴定显示遗嘱内容的变更均系胡某自行作出,胡某作为遗嘱人有权变更遗嘱,因此其变更的内容有效。张甲虽然原本是遗嘱规定的取得房屋的继承人,但是胡某在世之时,遗嘱尚未生效前,胡某的变更只要是真实自愿的意思,就应当获得尊重。这里也提醒一点,本案的改动之所以获得法院的认可是因为改动的笔迹是胡某本人作出的,改动之处的指印是胡某本人作出的。为了避免无效的改动,遗嘱人在遗嘱上的改动应当通过上述形式进行标记,以明确展示改动处是遗嘱人为之。另外,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等形式只是《民法典》对常用遗嘱形式的列举和概括,目的在于明确常见遗嘱的形式要件,并非对各种遗嘱形式之间的遗嘱设定不可逾越的界限。在代书遗嘱上进行内容改动并非一定需要通过原先的代书人进行,遗嘱人自行改动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更加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
案例二 周某与妻子育有一子周甲,一女周乙。周某妻子去世后,子女均同意放弃继承,周某妻子的遗产均由周某继承。2012年,周某订立自书遗嘱,将名下房产一处留给儿子周甲继承。2013年,周某将房产出售,获得200万元的房款,周某花费其中50万元购买房车一辆,开始旅游生活。2019年,周某因病去世。周某去世后留有房车一部,存款120余万元。周甲起诉周乙,要求法院判令周甲取得房车以及存款。周甲认为,遗嘱已经规定房产由周甲继承,周某出售房屋获得200万元,房车是房款购置的,应当视为房产的转化,因此周甲有权继承房车和存款。法院审查认为,遗嘱设定的是房屋继承,但周某生前出售房屋的行为与遗嘱内容明显冲突,依法应视为对房屋继承的撤回。因此,周某主张按照遗嘱继承房车及存款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周甲和周乙按照法定继承平分银行存款,对房车各占50%的份额。
本案中,原本应当通过遗嘱继承的房产,被周某在生前出售了,其行为直接导致房产的易主更名,周甲不可能再继承房屋,周某是以自己出售房屋的行为直接默示撤回了遗嘱。撤回遗嘱等同于不存在遗嘱,那么周甲根据遗嘱要求对房车和存款的继承也就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尤其是周甲心目中的逻辑是不成立的,用一条观念上的锁链将所有的财产交易拴在一起,一事一物都要追根潮源式的找寻原始财产,是狭隘的观念,在继承中用这种观念追溯财产是错误的。房子通过出售变成了钱,其财产性质发生了变化,周某使用这些钱再行花费,均与房产无挂。周甲试图通过建立存款和房车就是房屋换来的,所以“存款 房车=房屋”的数学等式,把遗嘱设定的房屋继承“置换”成存款和房车继承属于一厢情愿。当然房车和存款仍属于周某的遗产,周甲和周乙作为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份额。
案例三 杨某和妻子育有三子,妻子去世后,杨某也逐渐丧失自理能力,无法单独居住,轮流在三个儿子家中居住生活。2018年,杨某去世,留下存款少许和房屋一处。三子就遗产分割达不成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长子杨甲提交杨某自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杨某将房屋留给杨甲继承,次子杨乙提交杨某自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杨某将房屋留给杨乙继承,三子杨丙提交杨某自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杨某将房屋留给杨丙继承。各方均认定在案三份遗嘱均为杨某笔迹,真实性无疑。法院认为,三份遗嘱内容彼此冲突,应当以杨某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三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为次子杨乙、三子杨丙、长子杨甲,因此本案以杨甲所持遗嘱为准,杨某名下房屋由杨甲继承,遗嘱未涉及杨某存款的继承问题,因此三子根据法定继承原则,平均分割遗产。
本案中存在三份遗嘱,杨某在哪一个儿子家中居住,就给哪一个儿子出具一份遗嘱。揣测之下可能杨某晚年丧失自理能力,心理上极为不安,对儿子产生强烈的依附感,希望通过出具遗嘱的方式,确保儿子能安心、悉心照顾自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杨某订立遗嘱是因为儿子欺诈或者胁迫,因此即使揣测属实,也是杨某自己产生不安心理,基于此订立的遗嘱仍然系杨某自主决定而作出的,所以三份遗嘱均系有效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这个案例除了遗嘱冲突问题外,还给我们带来关于赡养老人的启示。赡养老人,除了生活上的照顾外,更应注重精神上的抚慰。出现多份遗嘱并存一是老人因种种原因改变主意,二是上文所说的老人用遗嘱“讨好”子女。人到晚年逐渐失能,在生活甚至生存上不得不依靠他人,心理上必然产生变化。在不安、局促中,有的老人只能寄希望于用遗嘱换子女的孝心。从任何一个角度看,这样出现多份遗嘱都是令人悲哀的。纵使子女完全没有拿孝敬换遗产的想法,老人出现这种心理客观上也是有合理性的。因此,赡养老人重在精神赡养,安度晚年不单纯是衣食无忧,“安”这个字指的是安全、安稳和安心。
法官说法
01
遗嘱撤回变更的自由,与法律对遗嘱人的自我意思的尊重分不开。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观念固然没错,但是在遗嘱上是不适用的,毕竟遗嘱与一般的承诺不同,其跨越生死的特点,必然要求给予遗嘱人充分的自由,为了死后财产的有序转移而限制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显然有本末倒置之嫌。而从法律上讲,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有遗嘱人死亡,才产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健在的情况下,遗嘱并未生效,未生效的遗嘱自然可以被自由地撤回或者变更。因此,遗嘱人生前对遗嘱的撤回或者变更,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关于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彼此内容冲突,解决规则非常明确,即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也是为什么在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形式时,《民法典》不厌其烦地强调必须签上年、月、日或者用其他方式表明日期的原因。遗嘱人立下多份遗嘱的原因很多,这取决于遗嘱人的情感、心理和认知,有时老人在众多子女中偏宠一人,就为此人留下遗嘱,过后可能因为矛盾认为还是其他子女好,就可能立下新的遗嘱。前文讲到的遗嘱撤回,其实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我国立遗嘱大多不是公开为之,当面撤回遗嘱容易导致关系紧张和直接冲突,所以更多人采取的是立新遗嘱的方式,改变以前的遗嘱。
遗嘱涉及的遗产存不存在转化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也可以得出答案。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不是遗产的转化,而是遗嘱内容的撤回。因此遗嘱内容除非作出特别备注,否则其指向是固定的,也就是遗嘱规定了什么遗产进行继承,就只限制于该遗产。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
遗嘱处分遗产的限制(遗嘱处分遗产不能太任性)
法言俗语
《民法典》出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给予被继承人广泛的遗嘱自由,既然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是否订立遗嘱、如何订立遗嘱、是否撤回变更遗嘱均由遗嘱人自由选择。所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强调的都是遗嘱人要签字,从来没有继承人要签字的规定,毕竟遗嘱人的遗嘱无须经过继承人的同意或者认可,但适度的限制才能在保护遗嘱自由的同时,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硬性规定遗嘱人必须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样的继承人是生活缺乏保障的人,如果遗嘱大笔一挥将所有财产对着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倾囊相授,任凭这样的继承人陷入困境,也是极为不合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平等关注着每一个人生老病死,兼顾着所有人的权益,《民法典》不允许这种订立遗嘱的自由发展到任性的地步,对此作出的限制在民法学中又称为遗产“必留份”——必须保留的份额。
以案释法
梁某与妻子张某育有一子梁甲,梁甲与妻子育有一子梁乙。2014年,梁某留下遗嘱,将名下房屋留给孙子梁乙。2018年梁某去世。梁某名下房屋系梁某婚前通过继承取得,梁某与张某婚后并未购买其他房产。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梁某的房产及其他遗产。诉讼中梁甲出示了梁某的遗嘱,主张房产已经通过遗嘱赠与其孙子梁乙,房屋应当归属梁乙。张某主张今年已经69岁,没有劳动能力,原系农业户口没有退休金,依靠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张某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未留出一定份额给张某是错误的。法院认为,张某年满69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属于托底式的救助,应视为无生活来源。张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梁某的遗嘱未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留有份额,同时梁某除了房产之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遗产,因此应当在房产中为张某留出必要份额。法院判决梁某名下房屋由张某继承30%的份额,剩余70%的份额由梁乙获得遗赠。
本案中,梁某与张某生活清贫,梁某唯一的房子还是在婚前继承得来,梁某的遗产除了所剩无几的一点存款,基本上就是遗嘱涉及的房子,所以房子全部由梁乙取得,张某将无法从梁某处继承遗产。张某年老力衰,符合无劳动能力的条件。关键是张某因未参加社会保险,没有退休金。虽然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但是其数额较低,除了最低限度的生活需求,无法满足医疗等服务需求,视为无生活来源较为合理。因此,张某符合《民法典》必留份要求的继承人资格。梁某将唯一的遗产通过遗嘱遗赠给孙子,致使张某几乎没有遗产可继承,张某将立即陷入生活困境。因此,法院依据原《继承法》关于必留份的规定,变更了遗嘱的内容,将房屋分出必要份额由张某继承。张某获得房屋份额后,一是作为房屋所有人之一,居住该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二是房屋出卖、出租均可通过份额获得相应收益,而且房屋份额具有折价的基础,梁乙想要获得房屋全部所有权需向其折价补偿;三是如果确有必要,张某可以使用该份额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自己的生养死葬。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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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份是针对继承人特有的制度,非继承人不能援引这一制度。继承人也并非均有权主张“必留份”,《民法典》规定得非常明确: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关于无劳动能力,未成年人、年老体衰的老人、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一般都不具有劳动能力,关于无生活来源,缺乏经济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必须消费的人。这两者兼备的人确实是社会上最脆弱、最无助的人。遗嘱人在世尚能予以接济或者照顾,遗嘱人故去接济停止,如果再没获得遗产,遭受的困境超乎想象。但是如果遗嘱未涉及的继承人本身身强力壮,工作稳定或者具有一定财产,完全没有生活困难,那么其并不属于必留份针对的继承人,遗嘱不必为其留出份额。
当然《民法典》的规定并不是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一并将必留份写进遗嘱,《民法典》更关注的是遗产经过遗嘱的处理是否还留有必要的份额,也就是遗嘱人如果有100万元遗产,他将其中50万元通过遗嘱指定一个继承人继承,剩下50万元其他继承人可以依据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那么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可以获得必要的遗产,遗嘱也就不受必留份的限制。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要任性的在继承人之间厚此薄彼,在遗嘱自由的基础上要顾及父母子女的骨肉亲情、夫妻之间的相濡以沫,为境况堪忧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切莫不管不顾。而符合《民法典》第1141条资格的继承人遇到遗嘱有意无意地忽略也要学着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来源:微法官
学会变通。
人生不可能是一条直线,它有可能是正弦曲线,也有可能是弧线,但也绝对不可能是一个圆!
曾有人说过,“人生不可能是一条直线,他有可能是正弦曲线,也有可能是弧线,但也绝对不可能是一个圆”。所以在人生的道路上面临一些困境也是必然的,只要我们牢记一句话“条条道路通罗马”。并懂得在困境面前看清形势,“穷则思变”就会从不好的境遇中走出来。
大多数人总是在遭受“晴天霹雳”之后才会醒悟。为什么呢?因为不求改变是最不伤脑筋的。所以我们每天都做同样的事,直到我们碰壁为止。
往往,只有在到处碰壁的时候,我们才能学会人生最重要的课题,才会想到条条道路通罗马。想想看,你一生最大的决定是怎么敲定的?多半是跌得鼻青脸肿,被人打得头破血流的时候。那时,你会告诉自己:“我恨透了过苦日子,恨透了被人当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我一定要出人头地!”成功的时候,我们会大肆庆祝,却没能从中体会任何事。失败也许会让人遍体鳞伤,但是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会从中吸取教训。
按部就班的人不会没事找事,但是一旦遇到挫败,他们一定会自问:“我应该如何改变我的想法和做法?”,“我怎样才可以更进一步?”失败者往往就是那些对警告信号熟视无睹的人。屋顶塌下来的时候,他们只会问:“为什么倒霉的事总发生在我身上?”
人有好逸恶劳的习性,如果不是被环境所迫,多半都只会安于现状、不求改变。
所以,我们要树立起这样的观念:条条道路通罗马,此路不通就立刻撤回走另外一条路。一旦树立起这种观念,我们也就可以超越世俗的成败论,走出属于自己的成功之路。
红色地下电台网:常年遭国民党军统局监听,从未被破译
作者:杨耀健
1938年9月武汉告急,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中共中央召开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撤销长江局,成立南方局。武汉失守后,中共人员分别经宜昌、长沙、桂林等地辗转来到重庆。
1939年1月南方局正式在渝成立,对外称之为第十八集团军驻渝办事处,主管川、云、贵、鄂、湘、粤、桂、苏、赣、闽等省及港澳地区的中共组织,延安方面的指示通过电波传到这里,又通过这里在广大国统区贯彻。
鉴于机要任务加重,周恩来和李克农两次派人去香港买回大批器材,组装了数十部电台,除在重庆自留8部外,其余分送延安和各地,在天空中架设了一条条看不见的桥梁网络。
许多动人心弦的故事,就发生在这些日子里。
周恩来临变不惊
中共中央南方局的秘密电台网,是在周恩来的直接领导和关怀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南方局的前身叫中共长江局,1937年9月在汉口建立时,只有1部从延安带去的发报机,时刻担心出故障,联络工作脆弱。周恩来下决心要解决这个问题,当时经费虽然很困难,但只要是申请购买通讯器材,他都立即批准。这样,由熟悉业务的干部申光通过熟人关系在汉口买到一批通讯器材,又组装了2部,得以维持正常通讯。但从长远考虑,电台还是实在太少。
随着战局的进展,各地方党组织和游击队传递情报愈加困难,纷纷要求配备电台,而在汉口靠买零配件组装根本无法满足。于是,周恩来和李克农遂派申光携带数万港币去香港,相机购买无线电器材。
香港是自由贸易区,什么都能买到,惟不易通过海关检查,申光此去虽然购到一批器材,却苦于无法运回内地。幸而德高望重的宋庆龄正在香港,中共地下党负责人廖承志上门求助,她毅然承诺视为己任,召其弟宋子良去九龙海关打点,获得“免予上税、立即放行”的特殊关照,顺利启运。
1941年1月11晚,山城重庆万家灯火,周恩来正在参加《新华日报》成立三周年纪念会,南方局机要科突然收到一封标志为“AAA”的万万火急的电报,发报者为新四军军部。译出后立即送到周恩来手中,原来这是受到国民党顽固派围攻的新四军在弹尽粮绝时发出的告别电,说明他们已遭不测。
周恩来看过电报满腔悲愤,当即在大会上宣布了这件事。他正在讲话,附近有人捣鬼,电灯突然熄灭了,他不仅没有中断讲话,反而用更加洪亮的声音说:“黑暗是暂时的,光明一定会到来!”他的这番话,使到会同志受到极大的鼓舞。
就在当晚,南方局领导召开了紧急会议,布置了各种应急措施,其中最要紧的是部署二、三线电台,万一国民党当局查封了公开电台,后备的即可接替。此后又联系香港密秘电台,指示廖承志在香港公布“皖南事变”的真相,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共坚持团结抗战的方针绝不改变,但对反共军事进攻不能不有所戒备。中共不愿由此发生大规模内战,如果内战挑衅者酝酿更大阴谋,使日本坐收渔利,则中国抗战前途岌岌可危,望国际人士共挽危局。
1月17日夜里,周恩来召集南方局和八路军驻渝办事处的全体人员开会。他表情凝重地说:“我们不希望国共合作的局面全面破裂,但一定要作最坏的准备。如果顽固派搞突然袭击,我们抵抗一下,把密码和文件毁完了,就准备坐牢。要坐牢我们一起坐,他们要问你们是不是共产党员,男同志可以承认,因为我们是共产党的公开机关。女同志只承认是家属。要问党的组织情况,就说我们的中央在延安,主席是毛泽东,这里有支部,书记是周恩来。再问还有哪些负责人,就说有董必武、邓颖超,别的不知道,让他们去问支部书记周恩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要出面去交涉,我是国民党和蒋介石请来的。我们要争取全师而回,但也要作最坏的打算,要准备牺牲,要牺牲我们一块儿牺牲。”
“皖南事变”后局势紧张,中共中央来电指出:“恩来、剑英、必武、颖超及办事处、报馆重要干部于最短期离渝。”并要求销毁文件、密码、电稿等。为防止国民党当局袭击,南方局命令机要科将办事处和《新华日报》全体员工名单电告延安,以便有人被捕时,中共方面能据此交涉。
周恩来还提出“隐蔽精干”的策略,将一批陪都文化界进步人士送往香港或外地,同时也疏散了一批党内干部,对留在重庆的工作人员则进行气节教育。
南方局在重庆设有8部电台,其中3部是公开的,已向国民党当局登记备案。另有5部为秘密的,其中2部设在红岩村办事处三楼,联络对象为延安、雅安;1部设在红岩村俱乐部楼上,与延安试通后备用。其余2部为流动性质,先后分设在市郊黄沙溪、市内中国工矿银行办公楼上,联络对象为延安。时局最严峻时,仍有4名报务员在红岩村坚持收发报,片刻不停地向党中央通报重庆的情况。
1943年5月苏共宣布解散共产国际,国民党顽固派乘机提出“取消陕甘宁边区”“解散共产党”,并密令胡宗南部准备进攻延安。同年9月,国民党军警强行封闭红岩村的公开大电台,说是今后只能通过军政部电台收发报,意在切断红色电波。
共产党有共产党的办法。从此以后,南方局机要科常常派人将国民党报纸上的新闻、社论用一般密码发往延安,或是每天随心所欲地写上几百字的假电文,盖上领导人的私章,密封后送交国民党军政部、邮政局电台发往延安。延安收到这类电报扔到一边就不管了,只有国民党的“译电专家”还在冥思苦想,企图从中搞出点名堂。真正重要的文件和消息,则由架设在红岩村三楼的5瓦小电台拍发,编码缜密,尽管国民党军统局常年监听,但一次也未能破译。
冯乃超巧藏电台
1938年台儿庄大捷后,郭沫若领导的政治部第三厅,借此机会在武汉掀起一次轰轰烈烈的宣传周,并发起献金运动,各界人士踊跃捐献,募得大批珠宝首饰和现金。郭沫若委托阳翰笙、程步高等人,用这笔资金到香港去购进10多辆卡车、医疗器材和药品运回内地,然后又分送到各战区去。
由于当时的特定环境,郭沫若打了“埋伏”——其实还有2卡车物资,已直接驶往缺乏医疗器材和药品的八路军总部和新四军军部,车上还各自夹带着1部无线电收发报机。
原来,当时八路军和新四军最急需的也是通讯设备。因而,阳翰笙等人赴港后,也千方百计买到3部电台,除送八路军和新四军各1部外,另一部交由冯乃超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冯乃超的公开身份,是国民党军委会政治部第三厅对敌宣传科科长,实则系中共派往该厅的特委书记,迁渝后任南方局文委委员。他藏有发报机,连郭沫若也不知道。
当时正值第二次国共合作,为争取合法地位,南方局设在重庆的公开电台都向国民党当局申报和备过案。公教人员私藏电台要冒很大风险,一旦暴露或被搜查到,将会以“汉奸”罪判处重刑。
冯乃超胆大心细,他先是将电台藏在家中,对家人也守口如瓶,故而一直未出事。但这终非长远之计,他为此绞尽脑汁,却没找到稳妥办法。
1940年12月,政治部第三厅被国民党“改组”为文化工作委员会,因日机空袭日甚,郭沫若便时常在市郊巴县赖家桥办公。南方局文委的有关指示及工作意见,均由冯乃超带往赖家桥,久而久之,他发现那里地僻人稀,心生一计。
有一天,冯乃超雇了几个农民,声称亲戚病故,要他们帮忙挖个坑安葬。入夜后,他独身潜往乱葬岗,用油布将发报机仔细包裹起来埋进坑内,上面掩饰成坟墓。俟春雨降临,坟头芳草萋萋,别说是特务,就是文化工作委员会的同仁也万万料想不到,这坟里藏着1部7.5瓦的瓦哈特莱式电台。
1945年3月,国民党下令解散文化工作委员会,郭沫若搬家,冯乃超才将电台转移走。
刘澄清孤胆建台
1941年春天,香港地下党发电报到重庆,请求派人接替前任报务员林青的工作,南方局决定派资深报务员刘澄清前往。因刘澄清不会说粤语,又特派广东籍女同志康瑛配合工作,两人一道结伴上路。
为提防特务跟踪,他们不能直接从红岩村出发,先隐蔽一段时间。他们乘夜转移出来,刘澄清假装病人,住进一家法国人开办的医院,整天打针吃药,康瑛则装成他的表妹,时常来照料他。后来他们又转移到西郊歌乐山农家小院,闲住了两三个月。
等到外面风声松动,亦未发现附近有可疑人员,他们才跟着一位带路的地下交通员离开重庆。刘澄清装成西南联大的学生,声称去香港找亲戚,康瑛仍然扮作他的表妹。他们经贵阳到桂林,买到两张去香港的飞机票,刘澄清让康瑛和交通员先走,他自己又扮成华侨,与几个商人同路,经湛江抵达香港,并很快接上了关系。
当时香港的商业电台很多,国民党军统、中统及其他系统也在这里设有电台,情况复杂。国民党的电台人员喜欢在社交场合吹牛谈天,露出了破绽,被港英当局查获了好几个。刘澄清在这方面相当谨慎,从未发生问题,他还做了充分思想准备,即便电台被查获,他也会一口咬定是搞商品行情的商业电台。
在香港立足得有社会职业作掩护,刘澄清就到夜校去补习英语,后来进写字楼做职员。谁也猜不到,这位办事勤勉的年轻人,竟然是共产党的千里眼顺风耳,他的志向不是升级提拔,而是经常给延安和重庆发电报。
香港沦陷,地下电台暂停,刘澄清又奉命到东江游击纵队,在那里装配了一部15瓦的电台,与延安联络。他使用原香港密台的呼号、频率、时间,终于接上关系,每天除收发报外,还兼收新华社新闻电稿和《解放日报》《新华日报》的重要社论、文章,供游击队学习和编油印小报用。过了一段时间,林青在香港恢复了原来的地下电台。
1943年夏,南方局召刘澄清返渝,先在红岩村工作,后派他到闹市区建立备用电台。
中国工矿银行位于重庆城内小什字街,除搞金融业外,还办有一家电料行,由该行律师潘震业之子潘克勤经营,此人思想进步,也是一个无线电爱好者。地下党找潘克勤帮忙,他爽快应允,让刘澄清把电台设在银行楼顶晒台的电料仓库里,那儿平时只是偶尔有人去晒晒衣服,十分清静。
库房钥匙由潘克勤掌管,他有一次忘记来开门,结果刘澄清又饥又渴,在库房里整整困了一天。
城内密台是备用的,所以没有电文从这里拍发或抄收,只是每次叫通后双方用简单代号打招呼,或仅仅“OK”一声就停机。这样做可防止军统电台监听,确保形势恶化时随时可用。
民生轮船公司公开招收报务员,党组织决定让刘澄清去报考,再增设一个备用台。他冒名顶替川军潘文华某部的通信兵去应考,以总分第一名被录用。就在考场上,他突然遇见原红四方面军的报务员邓国军,彼此心照不宣,知道上级的意图是要他们同时进入民生公司。后来果然如愿,他们分在同一条船上,掌握了1部50瓦以上的大电台。
抗战胜利,刘澄清被调到民生公司南京分公司,他正好为迁往南京的中共代表团服务,那是后话不表。
马歇尔送货上门
1945年8月,毛泽东到重庆参加国共和平谈判,中共方面提出要求恢复1943年被查封的红岩村大电台,但被国民党当局以“党派社团不得私设电台”为由拒绝,仍强调电文可交军政部代为拍发。因此,在重庆谈判期间,各地的电报往来,仅靠1部输出功率为5瓦的小型密台。上党战役进行时,毛泽东就是通过这部小电台给刘伯承、邓小平拍发了那个有名的电文:“有来犯者只有好打。你们打得越好,消灭敌人越多,我们就越安全,回来得就越快。”
就在重庆谈判期间,国民党当局重新印发了《剿匪手本》,国共“双十协定”刚签订,蒋介石又发布了去解放区“接收”的密令,打算独享抗战胜利果实,内战阴云密布。
这时美国政府调走那个公开声明只同国民党合作的驻华大使赫尔利,改任五星上将马歇尔为总统特使赴华“调停”中国内战。12月1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对华政策声明,表示赞成中国“召开全国主要政党代表会议,以促成中国之统一”,但又建议中共军队与国民党军合并,搞联合政府。同日马歇尔启程来华。
南方局收听到这一消息,作了相应准备。
1945年12月21日,美国大使馆人员、国民党和共产党的代表都到重庆白市驿机场去欢迎马歇尔,不料就在专机即将降落时,国民党军警居然要将中共人员赶出机场,只是由于美国人进行干涉才得以制止。
蒋介石安排马歇尔住在长江南岸的黄山官邸,那里进出很不方便,但是中共和民主党派的人还是上山去会见了马歇尔。当周恩来提到机场发生的不愉快事件时,马歇尔感到紧张,因为他希望早日完成使命,在中国建立联合政府。
这种会谈进行了许多次,周恩来说,只要联合政府作出保留解放区的安排,中共愿意实行政治和解。但是,延安决不能接受的就是放弃自己的武装,那样肯定会招致像1927年国民党搞的“清党”大屠杀。马歇尔试图绕过这道难题,再三建议共产党人到国民政府去任职,这样就可以避免全面内战。
“调停”持续到1946年2月时,真心希望和平的中共方面打算签约,周恩来还草签了美方拟订的建议书,使马歇尔喜出望外。这时周恩来提出中共要设公开电台,便于随时向延安汇报和谈进展情况,马歇尔一口答应。驻华美军司令部随即派出专人,在重庆中山三路中共代表团驻地架设了1部大型军用电台,发射机为BC—610型,功率450瓦;收讯机为SX—28型和BC—312型。这是中共反对国民党封闭电台斗争取得的胜利,周恩来还亲自请架设电台的美方人员吃饭并与他们合影。
由于国民党缺乏和谈诚意,不断制造摩擦,马歇尔的“调停”一直未能成功。1946年5月,中共代表团将这部大电台带往南京继续使用。1947年3月中共代表团撤回延安时,将电台交还美方。
从1937年到1947年,南方局先后在武汉、湖南、桂林、重庆、江西、广东、福建、云南、南京、上海、香港、海南岛、新疆等15个地区建立了60部电台。其中公开电台22部,秘密电台38部,基本上形成了中共在国统区和香港的无线电通讯网。这些电台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对保证南方局与党中央的联络,以及南方局与各地党组织的联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早在194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军委在给南方局机要译电员的信中就指出:“机要工作是党的咽喉命脉。”毛泽东也多次把机要通讯工作生动地比喻为“党的机体上的血管”。
南方局建立的无线电通讯网,为争取中华民族的解放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留下了极其光辉的一页。(杨耀健)
来源: 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