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qvod播放器(Windows 上内存占比超低的播放器,点屏幕就能用)
免费qvod播放器文章列表:
- 1、Windows 上内存占比超低的播放器,点屏幕就能用
- 2、视频播放器之王破产清算,快播商标从4万元拍至950万元
- 3、2016年互联网第一案——快播案,刑事辩护简析
- 4、快播只是个播放器吗:被误读的技术中立
- 5、麻花影视app安全不有毒吗 软件特点介绍
Windows 上内存占比超低的播放器,点屏幕就能用
电影和音乐是娱乐生活的主宰,多年来我们的 Windows 里总少不了影音播放器。
无论是当初叱咤江湖的快播, 还是如今清一色的优酷爱奇艺。线上资源成了主宰,受众范围不断扩大,播放界面却始终如一,沿袭着古老的僵尸 Windows Media Player 的设计语言,看得久了着实容易审美疲劳。
这时候出现一款带有酷炫动画和丰富功能的本地播放器,无疑会让人眼前一亮,今天 AppSo(公众号 AppSo)推荐的就是这样一款 UWP 影音播放器——ACG Player。
UWP,全称 Universal Windows Platform,即「通用 Windows 平台」,是微软在 Windows 10 中创建并首次引入的一个同性质应用程序架构平台。
简单来讲,UWP 应用有着跨平台(Windows Phone 和桌面 Windows 通用)、安全无捆绑、体积小占用内存低、触屏交互友好等诸多好处,ACG 播放器自然也有这些天然优势。
酷炫的动画效果
使用 ACG Player 最大的感受就是动画效果非常酷炫,点击交互会浮现毛玻璃效果,而直接在画面左右滑动拖拽进度还会浮现出预览视图。
请输入图片描述
可能有人会反驳说视频以内容为主,动画效果都是滑头。但实际体验却是:酷炫的动画效果能给你带来愉快的操控满足感和提升观影体验。
如若不然,可以作为杀手锏的音乐可视化效果也就不值一提了。
请输入图片描述
友好的触屏交互
UWP 平台决定了 ACG Player 有着为 Windows 触屏设备设计的友好交互体验,它支持多达三层级的手势。
最基本的手势是点击上半屏播放暂停,点击下半屏显示进度条和功能按钮,上下滑动调整音量,左右滑动调节进度。
若在界面上长按可唤出九宫格快捷键;在左右区域滑动则能触发边缘快捷键,而这些手势对应的功能都能在设置里更改。
请输入图片描述
手势交互很丰富,实际可能用不上那么多功能,但时间久了总是会有那么几个惯用手势让你觉得得心应手。
全面的功能支持
在功能方面,ACG Player 也不是绣花枕头,流媒体播放、缩放、艺术字幕、变速、音乐可视化、音效等功能也一个不落。
请输入图片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ACG Player 在暂停时会加载小广告,这个可以通过内购去除。(什么?!Windows 软件也会有内购?没错,因为它是 Windows Store 应用 /doge)
总而言之,如果你有一台 Windows 平板,ACG Player 可能是最值得安装的本地播放器。而如果你使用的是非触屏设备,它也支持鼠标操作,丰富的功能特性也能满足你的需求。
ACG Player 大小 25.1 MB,适用于 Windows 8 的 Windows 设备,免费有内购。
本文由让手机更好用的 AppSo 原创出品,关注公众号 AppSo,回复「Windows」获取一份 Windows 实用技巧,让你的电脑更懂你的需要。
视频播放器之王破产清算,快播商标从4万元拍至950万元
4月14日下午,记者从阿里拍卖平台了解到,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商标以及部分专利已经完成了破产拍卖。其中,快播的商品最终以950万元的价格成交,而快播的部分专利以13.49万元的价格成交。
据悉,此次拍卖的快播公司的商标共计234项,其中有17项商标状态“已失效”,有24项商标状态“等待实质审查”,有5项商标为重复,有188项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
在仍有效的商标中,主要包括“快播”“KUAIBO”“QVOD”“QMV”“快播云”等。快播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旗下的“快播”视频播放器曾是市场占有率第一的产品,并积累了大量用户。因此“快播”品牌也被人广为熟知。
在为期一天的拍卖中,快播商标的起拍价为45110元。据阿里拍卖平台的信息显示,有10973人次围观了此次拍卖,18人报名参与,在经过292次延时、402次竞买之后,快播商品最终成交价为9500610元,为起拍价的210倍。
记者注意到,该商品的竞买过程十分激烈,最后的角逐是在竞买号为“X2977”和“C7449”的两位买家之间展开,在竞拍价达到700万元以后,就只剩下这两个买家互相竞价,最终,“X2977”拿下快播商品。
与商标的激烈竞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快播的部分专利似乎无人问津。此次拍卖的快播专利有54项处于剩余有效年限未交年费状态。起拍价为133490元,最终只有2人报名,只加价一次便以134990元的价格成交。
2018年8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深圳金亚太科技有限公司对快播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此前,快播从金亚太公司贷款约973万元,但一直未偿还。2014年7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曾作出民事调解,金亚太公司也申请过强制执行,但快播公司已经无可执行的财产。而按照这次拍卖合计获得的约963万元来看,刚好够偿还金亚太公司的本金。
另外,说到快播公司,王欣是绕不开的人物。2014年4月,快播因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立案调查,2016年9月,王欣作为快播的创始人,被判刑3年6个月,罚款一百万元。
2018年2月7日,王欣出狱。不过现在,王欣和快播之间已经再无联系。据启信宝信息显示,快播公司目前的法人代表为于璐,其持有快播86.49%股权。而王欣目前又创办了一家深圳市云歌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
2016年互联网第一案——快播案,刑事辩护简析
快播公司的前世今生
2007年12月,王欣在深圳成立了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是基于网络流媒体技术,通过向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快播从诞生那天起有“盗版”和“色情”两个原罪如影随形。2011年,快播便成为国内市场占有量第一的播发器,公司营收过亿。2013年,快播公司营收达到3亿,拥有5亿用户,事业达到顶峰。形势急转直下,2014年4月北京市公安部门对快播公司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一案立案侦查,紧接着,6月份,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对快播公司开出了2.6亿的天价罚单。2016年,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创始人王欣和4名高管被判入狱。2018年9月,快播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10年时间,公司从辉煌走向倒闭。
快播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18日,海淀文委在针对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行政执法检查时,从北京网联光通公司扣押了快播公司托管的4台服务器,随即移交给北京市版权局进行著作权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服务器内存有大量的淫秽视频,2014年4月,海淀公安分局接到版权局移交的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线索后,公安部高度重视,实行挂牌督办。2014年8月9日,王欣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2016年9月13日,快播涉黄案结案,法院判定,快播CEO王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万人民币 。被告单位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人民币。
案件争议焦点
一、漫长的诉讼程序
由于该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控辩双方对证据争议较大,该案经历了漫长的诉讼期间,
2015年2月10日,海淀区法院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立案审查完毕,依法受理该案。2015年5月28日 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6月5日 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请延期审理。2016年1月7日-8日,第一次公开审理控辩双方对部分证据争议较大法院决定检验核实相关证据。海淀法院报请一中院,批准延长审限2个月,其后又先后两次报请最高院,分别批准延长审理3个月,2016年9月9日 再次公开审理。
漫长的诉讼
二、争议焦点
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性等焦点问题均发表了意见
第一个焦点,技术无罪的辩论:
辩方认为—快播技术不是专门发布淫秽视频的工具,而是提供缓存服务以提高网络传输
效率,为用户提供P2P视频点播技术服务;基于技术中立原则,对快播公司的行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快播公司不应为网络用户传播淫秽物品承担刑事责任;快播公司只是播放工具软件的开发者和提供者,并不是网络信息提供者或者网络服务运营商,没有查处、屏蔽淫秽视频的法定义务。
控方认为—在快播管理的调度服务器、存储服务器、QSI软件、快播播放器以及网站站长、用户之间形成了一个可以实现发布、搜索、下载、存储和观看功能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所有视频的上传、观看、分享和采集用户观影特征、调度选择、网络优化等功能,都是在快播后台调度服务器的统一处理下完成的。快播公司的运营模式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提供技术服务,而是一种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因技术中立原则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个焦点,主观明知的认定
辩方主张——
快播公司不具备刑法意义上明知的主观要件,涉案视频文件是碎片存储,并非完整的视频,快播公司不可能明知缓存服务器里存储的视频是淫秽视频;对于监管方面放任的心态也是由于屏蔽技术的难度较大造成的。
2012年和2013年受到南山广电局行政处罚的内容与快播播放器的运营模式、淫秽内容没有关系
控方主张——
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缓存服务器介入传播何种内容的视频,不是快播公司主观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对他人利用自己技术服务传播淫秽视频的放任。
2013年8月5日,南山广电局执法人员对快播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明确写了“涉嫌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渲染色情活动的内容”
第三个焦点,物证同一性、电子数据完整性
关键证据是北京网联光通公司所有的、由快播公司维护和管理的四台服务器,侦查人员在其中三台中提取并认定淫秽视频21251个。但是,从海淀文委首次扣押到庭审出示,共经历了近2年时间,至少2次转码,三次鉴定,涉及行政和刑事两个环节,经手机构更是多达七个,涉及人员不计其数。对此辩方提出证据的保管、查封、鉴定资格等环节,存在程序瑕疵和数据污染的嫌疑。程序方面,公诉方以行政批准手续完备及侦查机关后期转换来论证服务器扣押程序的合法性。关于文创动力鉴定人资格问题,公诉方认为文创动力公司受公安机关委托为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不是鉴定人,不需要鉴定人资质。 数据被污染的情况,鉴定人员经对4台服务器内现存快播独有视频格式文件qdata文件属性等各类信息的检验分析,没有发现2013年11月18日后从外部拷入或修改qdata文件的痕迹。通过分析服务器的系统日志,检索到服务器的管理者频繁远程登录使用的IP地址218.17.158.115。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确认该IP地址为快播公司专用IP地址。
服务器电子取证
三、案件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
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快播公司被认定为该罪。
根据两高2010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重点就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涉及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的帮助行为补充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量刑的关键是犯罪情节认定,公诉方提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在依据以下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缺乏事先的明知
快播公司主观方面虽然明知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存在淫秽视频,但就本案缓存服务器内检验出的淫秽视频而言,没有证据表明快播公司事先明确知道其中不特定的任一视频是否淫秽视频,服务器目录中均以特征码作为文件名。所以无法认定快播公司有针对性地实施了上传、下载和存储、提供淫秽视频的行为。
(二)不具有直接故意
缓存服务器提供加速服务符合淫秽网站“站长”的直接传播故意和点播用户的自主选择意愿,快播公司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而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快播公司与淫秽网站的站长或其他发布淫秽视频的用户之间存在共谋。
(三)技术介入的非直观性特征
单纯的P2P传播模式下,快播公司提供的是在用户之间建立链接渠道的程序,在运用缓存服务器提供加速服务的传播模式下,快播公司放任其缓存服务器参与淫秽视频的传播过程,没有开展有效的审查,刑法应当责难此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四)获利数额难以认定
在经营视频点播业务过程中,主观上兼有合法经营目的和非法牟利目的,客观上难以即时区分合法视频点播服务和非法视频点播服务。快播公司获利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这种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混同存在,所反映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纯粹以淫秽物品传播为专营业务的淫秽网站要小。
综合主客观方面,快播公司缓存服务器内存储的淫秽视频数量与相关司法解释中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形不同,本案不宜适用现有司法解释中的数量标准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 认定
就本案而言,深圳网监和南山广电局先后两次针对快播公司存在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明知这些执法活动的具体指向就是其网络上存在的涉嫌传播淫秽违法犯罪行为,消极对待整改,以作为的形式掩盖不作为的实质,继续放任自己控制的缓存服务器被他人利用并提供加速服务,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一般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综合考虑快播公司拒不履行视频信息服务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信息,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以作为的形式掩盖不作为的实质,造成淫秽视频大量传播,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本院认为,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
快播只是个播放器吗:被误读的技术中立
作 者 | 袁 博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连日来,作为2016年“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的快播案庭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长镜头”式的庭审直播中,辩方表现抢眼,著名的抗辩理由如“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在网上大放异彩,成为“金句”,即强调快播只是一个“播放工具”,并不是淫秽物品的提供者,至于快播的用户有没有传播,跟他们提供的工具没有关系。“菜刀能杀人,但菜刀无罪”等皆由此衍生而来。
一时之间,“技术中立”和辩方的“机智”一起红遍网络,为网民津津乐道。与公诉机关“言必有据”相比,辩护方的“花式辩论”显得纵横捭阖、风头无两,相形之下,公诉机关的谨慎和斟酌被网民解读为迟疑和笨拙。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笔者虽不是“内行”,但面对被滥用和误读的“技术中立”,就不得不澄清几句,因为这个词,眼看快被“玩坏了”。以下纯为笔者个人看法。
首先,从被指控的罪名看,“技术中立”并非有效的刑法抗辩理由。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罪名的证成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换言之,要证明一个人有罪,公诉机关需要围绕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行为客体、行为客观方面来进行证明,相应地,辩护方要针锋相对的瓦解这四个要件中的一个或几个(例如,“不是我做的”,“我做了,但我不是故意的”或者“我故意做的,但是没造成后果”)或者主张刑法规定的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来有效抗辩。反观本案,“技术中立”在我国刑法中并非一个专业用语,也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即使要构成有效抗辩,也必须转化成刑法中的规范理由(如破坏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构成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否则,即使再“机智”,也于事无补。因为,成功的辩护词必须在刑法框架内提供专业支持,从而有效获得法院采信,否则虽然能够一时讨得旁观者的口彩,也只不过是因为没人及时反驳和回应专业意见罢了。
其次,即使从技术层面看,“技术中立”也被辩护方误读了。
所谓的“技术中立”原则,也称“实质非侵权用途原则”,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抗辩理由,源自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确立的“索尼标准”,即:如果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非侵权用途,那么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
这里必须要强调指出两点:第一,如前文所述,我国刑法并未将“技术中立”作为违法阻却原因明确纳入立法或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承认;第二,即使在“技术中立”原则诞生的知识产权民事领域,“技术中立”也并非百试百灵的免责金牌。笔者以下试举两例。
例一:某网络服务商为某公司提供网络接入服务,该公司网站建成后,实际上对大量盗版视频(包括正在热映的电影)提供免费下载,被公安机关查处。而网络服务商主张“我是无辜的,技术中立”。
例二:某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盘服务,某公司系网盘普通用户,通过网盘上传了大量盗版视频(包括正在热映的电影),被公安机关查处。而网络服务商主张“我是无辜的,技术中立”。
评析:在上述两个例子上,第一个例子构成有效的“技术中立”而第二个例子却没有。这是为什么呢?两个例子有何不同?
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能否有效控制后续行为”。例如,对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而言,就是通过自己的硬件设施向用户提供电线、光缆或微波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服务。用户接入互联网后,服务商提供的硬件设施仅仅成为用户进入互联网的通道,服务商无法控制信息内容。对于这类服务,由于服务商难以控制用户后续行为,因此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一般限于明知用户接入网络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犯罪或违法才能认定为“明知”。相对的,对于那些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特别是那种封闭或半封闭的论坛类管理者,就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原因正在于,此种情况下网络服务商有能力“有效控制后续行为”。
那么,如何认定此时的网络运营商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呢?在知识产权法上,有一条“红旗规则”,即如果他人的侵权行为像一面红旗一样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飘扬,服务商就无法推诿自己并不知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借鉴了这一规则,将“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免责的条件之一。显然,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事实,网络服务商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否则,就无法以不实际知晓侵权事实为理由而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辩护,从而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①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在“技术中立”原则诞生的知识产权民事领域,“技术中立”的适用也不是无条件的,而取决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有能力“有效控制后续行为”。
最后,回到快播案,“技术中立”能够有效抗辩“法所不容的风险”吗?快播能“有效控制后续行为”吗?
在刑法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是决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而刑事可罚性的事实根据,在于行为制造或者升高了某种“法所不容的风险”。而制造或者升高某种“法所不容的风险”,必须要达到合理的概率高度,才能为刑事可罚性提供正当化的基础。
例如,甲距离30米开枪射杀乙,结果由于枪法不准将旁边的丙射杀。则甲对丙的罪名会因为乙丙之间的距离远近不同而发生变化。例如,当乙丙距离为3米时,甲对丙的罪过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当乙丙距离为10米时,甲对丙的罪过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当乙丙距离为100米时,就属于意外事件,甲对丙不具有刑法上的罪过。可见,随着乙丙距离的变化,甲可能击中丙的概率从极有可能,到存在可能,到几乎不可能,而刑事可罚性也有强到弱,从有到无②。
可见,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的概率高低,极大影响着对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决定着对行为人刑事可罚性的判断。而某一行为会导致“法所不容的风险”的概率高低,是由人们的生活常识和经验决定的。诸如“开枪通常能打死人”、“斧砍通常能伤害人”都是人们根据生活经验所积累的经验事实。对于这种高概率的“法所不容的风险”而言,即使客观上没有产生经验事实一般会出现的结果,也无碍于对行为人责任的追究,因为这产生了一种高概率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而这是刑法规范所要极力避免和谴责的行为。
在法庭上,快播一方的抢眼表现之一,就在于自恃有超过公诉方的对技术的熟悉和对专业的了解。那么,快播的涉案技术究竟是什么呢?是否能制造或者扩大“法所不容的风险”呢?快播能“有效控制用户后续行为”吗?
作为一款播放软件,快播本身可能并不包含淫秽物品。“快播”通过众多服务器与每个用户的电脑相连接,形成了一个可以相互P2P的巨大网络。用户通过QSI视频发布工具,将自己想要发布的视频文件编成下载链接,存放在快播控制的服务器成为索引,这样其他用户就可以方便地搜索到。当其他用户下载视频不顺畅时,快播的服务器还提供缓存服务,帮助其他用户更快下载。③普通播放器只是作为播放使用,而快播借助抓取功能,根据视频热度(例如点击10次以上),就会自动将视频缓存到服务器,而后通过搜索资源等,可以推荐给他人。实际上,当网络服务的管理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悉(快播公司被抽检了4台缓存服务器,其中有21251个淫秽视频文件,占比超过70%,但快播公司否认“明知”,是否能构成有效抗辩并得到法院认可,尚是未知之数)大量用户都在如何使用而且有能力有效控制后续行为(关停相关的加速、推荐等服务)时却放弃管理职责时,就会造成一种结果:能够合理预见“法所不容的风险”却消极不作为,反而“利用P2P技术为幌子,实际是通过缓存、碎片整合等技术服务,在向用户“暗示”或“鼓励”非法资源,借用庞大的浏览量和用户数,以精准广告等方式牟利”,④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放任、甚至扩大了“法所不容的风险”,而这,正是刑法得以谴责和发动的基础。
当然,本案究竟如何处理,取决于法院最后的裁判,我们拭目以待,一句话,法律的归法律,技术的归技术,“别拿技术说事儿”:就算说技术,也要说到谱上,在信息高度对称的网络时代,这种技术毕竟不是全世界其实“只有三个人”才能真正看得懂的爱因斯坦“相对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注 释:
① 正如一个评论所说的那样,“对于互联网,最大的误区就是互联网站只是技术平台,运营者对上面传播什么信息、有人利用平台做什么事,没有任何责任。说白了,就是说:利用这个平台赚到盆满钵满是我的,这个平台给社会给他人造成危害,与我无关。这就是中国一些互联网站运营者在利益的诱惑下,放弃管理责任、甚至抵抗监管的借口和盾牌。这就是中国互联网乱象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根本原因。”参见长安君:《审判快播案的真正意义远不是你想到的……》,载“长安剑”微信公众号。
② 周铭川:《论危险性对刑法理论的影响》,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
③ 王琳:《以法律人的正确姿态来为“快播案”复盘》,载“天涯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
④ 朱巍:“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快播案的抗辩词”,载“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 | 网 络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麻花影视app安全不有毒吗 软件特点介绍
[闽南网]
麻花影视app有毒吗?麻花影视是一款最近很受欢迎的视频播放器,用的小伙伴们也是非常的多,那么不少小伙伴想知道这款app是真的假的,有病毒吗,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麻花影视app安全不有毒吗
小编发现很多小伙伴们对此褒贬不一,不过还是建议小伙伴们小心为妙:
网友回复
要下载播放器肯定有病毒,别看里面有电影啊!会出木马的 好心提醒
我一向是官网下播放器,再看电视的。不管有没有毒,总是小心点为妙
我就是用麻花电影网。它让你下载的播放器是[快播QVOD]是一个安全无病毒的播放器,并可以在多个电影网使用,我们自己下载的视频本播放器也完全支持。所以没有关系的。
麻花影视app软件特点介绍
1.至简:摒弃多余设计,保留核心功能,化繁为简,呈现最简洁界面;
2.丰富:海量电影、欧美片、日韩片、国内片高清播放;
3.人性:上下滑动调节亮度 左右滑动调节音量;双击界面控制播放或暂停。
4.流畅:播放流畅P2P传输,越多人看越流畅;
5.方便:软件占用空间极小,方便自由收藏。